
9月28日下午,海防市国会代表阮氏越娥在讨论《电力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草案时发表意见,就电价形成原则和新价格机制影响的控制提出建议。
不能把投资、经营活动的所有风险和成本转嫁给用电户
该法律草案规定,购售电合同价格原则应确保收回投资成本、财务成本、运营成本、燃料成本及其他合理、合法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
同时扩大适用于各类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电价组成部分、服务及激励机制的适用基础。
这位代表认为,这一方向有依据,因为如果无法收回资金并获得合理利润水平,就难以吸引对电力行业的长期投资资源。
但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哪些成本可被视为合理成本予以收回,哪些风险由投资者负责,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成本可被计入电价并由民众和企业承担?
因此,她建议继续审查,以在法律中明确成本控制、公开透明以及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分配风险的原则。具体定价方法、利润水平和流程将由政府详细规定。
在制定法令时,政府需特别关注成本检查、审计机制,排除因治理或投资效率低下而产生的不合理成本,并明确当新增成本影响零售电价时的处理方式。
明确峰谷时段零售电价适用路线图
草案提及在技术条件允许时对居民客户适用峰时、谷时和平时零售电价的路线图,以及取消电价交叉补贴的路线图。
国会代表阮氏越娥表示,这些方向有助于高效用电,更准确反映供电成本。但对每个家庭的影响不会相同。
因此,她建议对拟议电价机制进行综合影响评估,而不是只单独审查每一项机制。文件需说明在若干具体情景下,各居民群体的电费和企业群体的用电成本可能如何变化。
在规定分时电价适用路线图细节时,政府需确保计量准确,使用电户能够核对数据和账单,在适用前充分告知,并针对易受影响家庭群体制定方案。
同样,取消交叉补贴的路线图需明确哪些群体将受到成本上升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民生保障措施。
她强调,合理电价并不意味着要千方百计压低电价,因为缺乏投资资源最终将影响供电安全。但合理电价也不能成为把投资、经营活动的所有风险和成本转嫁给用电户的机制。
需要的是一个透明框架,使投资者有机会收回正当成本,电力单位有动力提高效率,而民众知道自己正在为哪些成本付费,并免受不合理收费影响。
她建议起草主持机关进一步明确这一原则,并补充对零售电价和电费账单的综合影响评估部分。
针对在技术条件允许时对居民客户适用峰时、谷时和平时零售电价的路线图,工贸部副部长张清怀表示,今后政府将颁布路线图,以尽可能减少对民众生活的影响的方式实施平均零售电价。
代表苏爱芳(芹苴)指出,当前直接购售电机制和竞争性电力批发市场已有进展,但确定电价、谈判购售电合同仍是瓶颈。
她建议起草机关研究在法律草案中补充规定,授权政府颁布特殊机制,允许灵活承诺长期最低包销电量比例,并允许将投入燃料价格变动反映到已签署购售电合同的售电价格中。
(编译:Jon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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