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致死14岁女学生案的肇事司机庭审再度推迟

越南永隆省致死14岁女学生案的肇事司机庭审再度推迟

9月29日,越南永隆省第四区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阮文保忠(34岁,住永隆省三义乡)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一案。然而仅过了两个多小时,合议庭便决定推迟庭审。

保忠是造成14岁女学生阮玉保珍死亡的卡车司机。

庭审地点设在永隆省第四区域人民法院(永隆省中成乡)。审判长为陈氏玉蓉。

今天上午开庭前,第四区域人民法院周边的安保工作明显加强。从大门到审判庭布置了数十名警察。参加人员必须通过安检。多家新闻机构的记者早早到场报道此案。

7时25分整,保忠由家人用汽车送到位于中成乡的第四区域人民法院。刚一下车,保忠就被一名男子搀扶进入法院院内。

保忠身穿黑色T恤、深色牛仔裤,戴着口罩。看到记者拍照时,他转头躲避镜头。

女生家属方面,保珍的母亲、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阮氏贤女士带着三个孩子,捧着保珍的遗像来到法院。

被害人的两个年幼弟妹因未达到年龄未能进入审判庭。其他一些亲属也到场,但为确保安全秩序只能在外等候。

越南永隆省致死14岁女学生案的肇事司机庭审再度推迟

为保珍家属登记维护合法权益的8名律师中有6人到场。保忠有一名被指定为其辩护的律师。保忠的父母以有关权利与义务人的身份参加庭审。

在核对身份环节,审判长依次询问保忠姓名、住址、父母、妻儿及亲属的姓名和住处等。保忠没有口头回答,而是不断摇头。

庭审开始约30分钟后,贤女士出现身体不适、健康状况无法保证,被搀扶外出并送往医疗机构。代表被害人的两名律师以贤女士健康状况无法继续支持庭审为由,请求推迟庭审。

检察院代表建议给予一段时间,以考虑贤女士及代理人是否会返回庭审。合议庭随后进行了合议。

到10时,贤女士及代理人仍未返回庭审。

经合议后,合议庭决定推迟庭审,理由是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对案件审理是必要的,因此决定推迟庭审。

庭审预计将于10月13日重新开庭。

此前,8月28日,永隆省第四区域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一审开庭。

在该次庭审中,女学生的家庭法定代理人缺席;一些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的律师无正当理由缺席、请假延期或拒绝参加。经合议后,合议庭决定推迟庭审。

到9月3日,第四区域人民法院继续作出将该案于9月17日开庭审理的决定,但随后再次推迟。

直到女生父亲持枪自杀后,此案才被重新审查

根据起诉书,2024年9月4日约9时45分,保忠驾驶卡车沿901省道行驶,方向为万涌往永春。

行至永隆省永春乡永利邑路段(案发时属茶温县永春乡)时,保忠发现前方一辆由阮文明(29岁,住清化省)驾驶的同向卡车停在右侧路边。

此时,保忠驾车越入左侧车道以超越阿明的车。同一时间,在反向车道上,T.N.X.N.(14岁)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其后方是阮玉保珍载着L.M.N.骑行的电动自行车。

发现保忠驾驶的卡车越入自己的车道后,阿N.紧急刹车并停车。后方保珍的电动自行车来不及处理,冲上前撞上阿N.的车。

碰撞使保珍的车沿行驶方向向左侧倒地,但仍位于自己的车道内。就在此时,保忠驾驶的卡车左前轮碾过保珍的身体,导致被害人受重伤,送医急救后死亡。

此后,永隆省诉讼机关未对该案立案起诉,认为事故不是保忠的过错。

因过于悲愤,2025年4月28日,保珍的父亲阮永福携带自制枪支闯入保忠家中开枪射击司机保忠,随后自杀。之后永福死亡,司机保忠受重伤。

枪击事件发生后,越南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该交通事故案卷,认为永隆省诉讼机关的相关决定未确保法律依据。

到2025年5月7日,永隆省公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立案刑事起诉,认定司机保忠越入左侧车道超车是造成保珍死亡事故的原因。

2025年6月26日,侦查机关对司机保忠立案起诉。

根据永隆省法医中心的鉴定结论,保忠因中枪造成的身体损伤比例为90%。

2025年9月16日,西南部区域精神法医中心出具的司法精神鉴定结论认定,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期间和之后(直至中枪时),保忠未患精神疾病。

然而在2025年4月28日中枪之后以及目前,保忠患有精神疾病,诊断为其他特定疾病中的痴呆。

2025年11月8日,永隆省公安侦查警察机关决定暂停侦查该案并暂停对被告保忠的侦查,因被告须接受内科、外科疾病治疗及强制精神疾病治疗。

起诉书还显示,根据2026年7月8日边和中央精神法医院的结论,在鉴定时,保忠被认定患有脑外伤后痴呆。

按国际疾病分类,该被告为轻度痴呆;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受限。

建议对茶温县6名前公安、检察干部提起公诉

就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议对茶温县6名前公安、检察干部被告提起公诉,包括:黎国越(原茶温县公安侦查机关副首长、永隆省公安后勤处处长);

阮黄文(已退休,原茶温县公安局长);阮国卿(原茶温县公安侦查机关侦查员、茶温乡公安干部);

潘氏竹璃(原茶温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永隆省第二区域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黎丰景(原茶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永隆省第三区域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黄明忠(原茶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永隆省第二区域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译:Cici;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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