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青年报》曾刊登《律师“认证”遗嘱引发争议》一文,提出了这一问题的法律视角。
而读者最关心的是遗嘱的效力。如果一个人想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才能让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减少违背财产遗留人意愿而产生的纠纷。
民众应选择公证或认证的形式
硕士阮德孝——胡志明市国家大学国际大学法制处副处长——表示,一份合法的遗嘱基本须满足关于遗嘱人能力、自愿意志以及遗嘱内容和形式等条件。
具体而言,立遗嘱时须神志清醒、思路清晰;不受欺骗、威胁、胁迫。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遗嘱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身体受限者、不识字者等特殊情况,法律还就见证人、公证或认证另行提出要求。
关于形式,2015年《民法典》承认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
据此,口头遗嘱只能在生命受到威胁且无法以书面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下作出。
书面遗嘱中包括无见证人的自书遗嘱、有见证人的书面遗嘱,以及经公证或认证的遗嘱。
为避免风险,阮德孝硕士认为,民众应选择公证或认证形式,因为公证员有责任核查与遗嘱人能力、自愿性以及交易合法性相关的条件、证件和迹象。
若对认知能力、行为控制能力存疑,或存在欺骗、威胁、胁迫的迹象,法律有相应机制让公证员拒绝公证,或按规定进行核实、鉴定。这有助于减少日后的纠纷、诉讼。
需要留存遗嘱人神志清醒的证据
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经济-法律大学阮志强博士补充提醒:如果民众想自行立遗嘱,应亲手全文书写并按规定签名。
如果是打字或请他人代写,则须至少有两位独立见证人,且不属于被排除的情形(例如继承人、未成年人等),并在同一时段内在他们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此外,对于多页遗嘱,立遗嘱人须逐页编号并签名或按指印;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专家还提醒,需留存遗嘱人神志清醒的证据,如立遗嘱时点前后的健康检查证明、立遗嘱过程的照片或视频。宜将遗嘱交由公证执业机构保管。
此外,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40条,当改变主意时,新立遗嘱人须写明替代或撤销此前的遗嘱,避免留下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
在胡志明市,根据第21/2026/QĐ-UBND号决定,自2026年4月27日起,若干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认证交易权限,按规定的范围和清单移交公证执业机构。
因此,根据地方不同,如果想办理遗嘱认证,民众应向居住地询问,以了解具体的主管机关。
(编译:李程;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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