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陈氏妙垂提议,当这一劳动群体从自愿参保转为强制参保时,由司机、平台企业和国家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
9月29日下午,国会专职代表就《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提出意见,该草案预计将提交国会10月会议审议。
草案提议逐步扩大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社保)的范围,涵盖通过数字平台工作的人员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国会常务委员会将根据政府提议,依据就业和收入的稳定程度及缴费能力,决定参保群体和实施时间。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氏妙垂赞同将这一劳动群体(包括科技平台司机)纳入强制参加社保范围的方针。不过,她认为不应像自愿参保者那样让司机独自承担全部缴费。平台企业能够对运价、抽成比例、派单、评级、奖惩机制及账户存续权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应分担保障劳动者社会福利的责任。
陈氏妙垂提议研究“三方”缴费机制,即由司机、平台企业和国家共同参与。其中,国家对低收入司机或从自愿参保转为强制参保的初期阶段提供支持。平台企业可代扣属于司机责任的社保部分,并缴纳属于企业责任的部分。政府还需建立管理机制,应对同一司机在多个平台工作的情况,以保障与其工作特点和职业风险相适应的权益。

这位女代表认为,司机通过数字平台直接提供服务,并受平台运营企业的分派、调度、评价、评级或算法控制,却未获得相应充分的社会福利保障。而新草案仅规定原则,尚未明确数字平台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企业责任以及社保缴费的依据和方式。
她建议将“收入稳定、经常”的标准替换为可确定、可核查的标准,如平台上的工作天数或小时数、完成的订单或交易数量、企业的管理、调度和控制程度。
草案还需补充“数字平台从业人员”的概念,明确承担社保缴费责任的主体、其与劳动关系规定的关系,并制定关于就业和收入的量化标准。
需区分劳动者与独立服务提供者
永隆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石福平代表认为,“数字平台劳动者”概念范围很广,每个人对平台企业的依赖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确定强制参加社保的范围不应仅依据合同名称或工作形式。草案需区分实质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有权自主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的独立服务提供者。
石福平还建议明确平台企业在收入确认、提供社保缴费数据和配合征收缴纳方面的责任,尤其是在企业直接控制分派、服务价格或服务提供者继续工作权利的情况下。规定还需考虑一人同时在多个平台工作、收入不均或仅兼职工作的情况。
他认为,在规定强制社保之前,需具体评估缴费金额、缴费基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责任部分以及可享受的待遇。如果劳动者收入低且不稳定却要独自承担全部缴费,政策可能降低其参保意愿。他建议研究灵活缴费机制,支持低收入群体,并避免与已通过其他劳动关系参加强制社保的人重复缴费。
根据现行规定,按合同工作满一个月及以上者属于强制参加社保的范围。年满15岁且不属于强制参保范围者可参加自愿社保,缴费额为其自选的缴费基数收入的22%。
目前大多数科技平台司机与应用程序运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被认定为合作伙伴而非员工。因此,他们不属于该关系下的强制社保范围,若想参保须自行登记并缴纳自愿社保。
据胡志明市社保机构引用的数据,全国约有60万名科技平台司机,但仅约700人参加自愿社保。因此,大多数司机尚未积累足够的缴费年限以享受养老金和长期社会福利。
(编译:李程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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