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内市人民议会刚刚发布决议草案,内容涉及特殊机制、政策及补救措施,旨在解决黎清坦先生旗下企业在12个项目中的土地、建设秩序遗留问题和违规行为,并与城市重建、整治相结合。
项目包括:Bemes 高端公寓与商业综合体(CT6 建兴);大青综合工程;新潮 CT5 住宅与商业中心综合工程;夏罗住宅区;金文-金芦都市区 CT2 地块的 CT11、CT12 住宅项目;VP3、VP5、VP6 综合楼;以及灵潭湖综合服务与住宅区 CC6 地块内 HH1、HH2、HH3、HH4 地块的四座公寓与商业服务综合体。
这些项目位于河内市建兴坊、河东坊、定公坊、黄烈坊和大青乡。
建议将违规工程分为三类
根据草案,上述项目中不符合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或建设部分分为三类:可按现状保留、可有条件保留和必须拆除。
为进行分类,草案第4条第2款对高层工程提出5项标准,包括:
1. 已建成、实际投入使用,且不存在土地、建设争议。
2. 确保承重安全、消防、救援救助安全;不影响邻近工程。
3. 技术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交通、停车,以及社会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医疗、社区生活,满足实际人口规模,或按照整改方案予以补充。
4. 确保建筑、景观和工程形体与周边城市空间协调。
5. 不违反道路红线、技术基础设施工程保护走廊、交通安全走廊和净空规定。
第一类在同时满足上述标准时可按现状保留。
第二类若尚未满足第一项和第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标准,但可通过技术方案整改、补充满足实际人口规模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或搬迁公寓居民并转换功能,则可有条件保留。
第三类若不符合安全标准、影响邻近工程;建筑、景观、形体;道路红线、保护走廊、交通安全走廊和净空,或无法通过适用于第二类的方案整改其余标准,则必须拆除。
必须拆除类还包括建在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规划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工程保护走廊上且无法调整规划的低层住宅工程。
根据专业机构的核查、评估档案,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允许保留、有条件保留、改造、城市整治、转换功能或必须拆除的工程、项目或面积清单。
搬迁违规公寓居民
根据草案,对于第一类工程、项目,位于裙楼、技术层、社区活动房等违规区域的公寓、面积内的居民和财产必须搬迁,以恢复已批准规划的功能或转为社区服务用途。
对于第二类,如果按照投资方提出的方案补充社会基础设施、技术基础设施后,仍无法满足新增公寓数量和人口,则违规公寓内的居民和财产必须按优先顺序搬迁。
首先,搬迁裙楼、技术层、社区活动房等违规公寓、面积内的居民和财产,以恢复规划功能或转为社区服务。
其次,搬迁超出建设许可证或已批准详细规划层数的工程部分所属公寓内的居民。
对于第三类工程、项目,草案规定将全部居民和财产迁出公寓、工程。
搬迁前,投资方必须编制需搬迁居民的公寓清单;确定每个案例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搬迁方案必须制定、公开,并就补偿、支持、临时安置及相关内容征得居民同意。
投资方必须保障搬迁经费,并在未完成整改方案期间为居民提供临时住所支持。若投资方不履行这些责任,市人民委员会将依据职权和相关法律采取措施。
拆除第三类工程、项目必须确保居民安全、工程及相邻工程的承重安全。若无法拆除,则改变使用功能,以增加居民和区域便利,同时不增加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压力。
投资方有责任制定拆除方案,承担拆除、改造、功能转换的全部相关费用;为区域投资建设社会基础设施、技术基础设施,并确保按职能部门要求的时间和进度完成。
获准保留的工程仍须上缴非法获利
对于获准保留的工程、项目,草案要求投资方仍须充分执行补充整改措施,并就被认定违反建设秩序的部分上缴非法获利。
该款项按超出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违规建设楼面总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建设单价,再乘以50%计算。
单价按工程、项目实际投入使用时的投资率价值确定。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
在完成上缴建设非法获利和土地财政义务后,投资方必须完善档案,并提交职能部门,为在工程、项目购房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财产所有权证。
若投资方已完成上述财政义务但未完善并提交档案至职能部门,购房者可直接提交申请颁发证书的档案。发证机关有责任按规定接收、处理。
对于属于必须搬迁范围的公寓购买者,草案允许其主动选择并与投资方协商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领取投资方的补偿、赔偿和支持款项。转为投资方实施、符合经营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同等公寓、住房。若符合《住房法》条件,可优先购买、租购投资方实施的社会住房,无需抽签。
(编译:Jon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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