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3日,在永隆省中城社,第四区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阮文保忠(34岁,住永隆省三义社),其罪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参与规定”。
阿忠是造成女学生阮玉保珍(14岁)死亡的卡车司机。
被告家属无一人前来慰问或为小保珍上香
在程序部分,一如前几次,当审判长询问其个人身份信息时,阿忠显得很镇定,但多次表示不知道父母、妻儿的姓名以及住址……然而,当审判长问其此前是否犯过罪时,此人回答“没有”。
合议庭询问被告阿忠今天身体状况是否足以出庭,被告阿忠点头示意。

在法庭上,作为保珍同学的证人讲述,卡车撞到受害者后,同学们叫阿忠下车把受害者拉出来送医急救,但司机“仍坐在车上并大声斥骂”。大约5分钟后,当成年人到场要求时,阿忠才下车,一同将女学生送往医院。
阮氏芳女士作为保珍母亲的法定代理人,请求法庭“审判对的人、对的罪、符合法律”。关于丧葬费用和赔偿要求,家属已申报总额超过15亿越南盾,但被告家属不同意。
受害者家属代表也表示,事故发生后,被告家属没有一个人前来慰问,甚至没有为小保珍上一炷香。“被告家属的态度令人无法接受,”保珍的姑妈芳女士陈述观点。
律师建议退回案卷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明若干情节
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律师建议退回案卷补充侦查,以进一步查明若干情节,例如事故发生时,是否有其他人同被告保忠一起在车上。
警方没有任何结论指出肇事卡车的车速,因此律师建议退回案卷补充侦查。

此外,律师还建议就故意不救助遇难者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98条第2款进行补充侦查。
检察院代表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认为有充分依据认定阿忠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负有全部过错,是造成女学生死亡事故的原因。
“被告的行为性质严重,给受害者家庭造成巨大损失,需要严肃处理,”检察院代表认为,但也指出,在遭受害者父亲枪击头部后,阿忠的认知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受到限制。
被告家属在请人联系受害者家属未果后,也主动缴纳了赔偿金以克服后果,因此被视为减轻情节。
据此,检察院代表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阿忠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对建议的刑期没有意见。
此前,该案已因不同原因两次延期、一次改期开庭。
女学生的父亲枪击司机后自杀
根据起诉书,2024年9月4日约9时45分,阿忠驾驶卡车在901省道上,从万环方向驶往永春。
当行驶至永隆省永春社永利邑路段(事发时属茶温县永春社)时,阿忠发现前方有一辆同向行驶的卡车正停靠在右侧路边。
此时,阿忠驾车越线到左侧车道以超车。同一时刻,在相反方向,T.N.X.N.(14岁)独自骑电动车,后方是阮玉保珍载着L.M.N.的电动车。
发现阿忠驾驶的卡车越线进入自己的车道,N.急忙刹车停下。后方保珍的电动车来不及处理,冲上前撞上N.的车,导致保珍摔倒,随后被阿忠的车撞倒身亡。
随后,永隆省诉讼机关未对该案立案起诉,认为事故并非阿忠的过错。
2025年4月28日,因过于悲愤,阿珍的父亲福先生携带自制枪支到阿忠家中枪击司机阿忠,然后自杀。随后福先生死亡,司机阿忠受重伤。根据永隆省法医中心的鉴定结论,阿忠因枪击导致的身体损伤比例为90%。
女学生父亲死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了该交通事故案卷,认为永隆省诉讼机关的相关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2025年5月7日,永隆省公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参与规定的行为立案侦查,认定司机阿忠越线到道路左侧超车,是造成阿珍死亡事故的原因。2025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对司机阿忠立案起诉。
(编译:张悦;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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