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不增加条件,限制党员合法经营权利

阮清毅表示,党的新规定改变了思维,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让党员合法致富。

10月16日上午,在贯彻落实越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的会议上,中央政策与战略部部长阮清毅作了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的专题报告。

阮清毅表示,过去20年,从事私营经济的党员数量增加了5倍多,从2006年的3.5万多人增至2026年的18.7万人。对党员从事私营经济的认识发生了积极转变;党员队伍、由党员担任主人并参与管理的企业家队伍在生产、经营、创造就业、履行对国家义务和社会保障方面作出了许多贡献。

然而,全党有超过560万党员,党员参与私营经济发展的程度仍未达到预期。从事私营经济的党员比例仅占3.31%。截至2025年底,身为私营企业主的党员仅占全党党员总数的约0.15%。

根本原因在于旧规定主要针对公共部门以外的党员参与私营经济。许多针对党员从事私营经济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未能根据法律地位、职务、工作岗位充分界定权利、限制和责任。

因此,四中全会一致同意颁布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第224号规定,取代第15号规定。据此,中央要求创新思维,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让党员合法、正当致富,为国家作出贡献,扩大党员在公共部门的参与。该规定还从主要“可为/不可为”的思维转向“可为——有条件、有控制地为——不可为”,并与控制利益冲突相结合。

关于一般原则,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模范履行对国家、社会、环境、劳动者、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保持商业道德。他说:“党委、党组织不得在本规定和书记处指导所规定的条件、程序之外,额外设置条件、程序限制党员合法的投资经营权利。”

越南:不增加条件,限制党员合法经营权利

根据决议,公共部门的党员不得违规使用国家财产、信息、数据、人力资源、研究成果为自己、相关人员或利益集团的投资经营活动服务;不得投资经营自己直接决定、管理的经济组织或领域;不得影响所担任的职责和任务。

党员的投资经营权利按6类规定

根据决议,公共部门以外的党员可根据第224号规定参与所有投资、经营活动。但他们不得处理存在未受控制的利益冲突或对履行所分配的公共任务产生负面影响的工作。

对于干部、公务员,规定允许无需申请批准即可从事专业活动、开发资产创造收入以及不包括成立经济组织、掌握支配权、管理或运营的投资经营活动。

不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且不在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高风险岗位工作的干部、公务员,权利得到扩大。他们可以成立经济组织或进行支配性投资,但必须获得批准。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以及在高压岗位、领域工作的干部、公务员,不得成立经济组织、持有支配性股份、管理或运营。

公职人员无需申请批准即可从事专业活动、开发资产创造收入以及不包括成立经济组织、掌握支配权、管理或运营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在高风险岗位、领域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以成立经济组织或进行支配性投资,但不得管理、运营。不担任管理职务的公职人员可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以成立经济组织、进行支配性投资、管理或运营经济组织。

正在人民军、人民公安工作和服务的党员,无需申请批准即可从事专业活动、开发资产创造收入以及不包括成立经济组织、掌握支配权、管理或运营的投资经营活动。

越南:不增加条件,限制党员合法经营权利

作为国有企业管理者或国有资本代表人的党员,可以从事专业活动、开发资产创造收入以及不包括成立经济组织、掌握支配权、管理或运营的投资经营活动。他们可以依法购买、接受、持有由其管理或代表国有资本的企业中的股份、出资额,并行使股东、成员权利。对个人资本行使权利必须与管理、代表国有资本的责任分开,并确保控制利益冲突。

不再担任职务、停止工作或退休的党员,可以像公共部门以外的党员一样参与投资、经营活动,但法律规定的与所负责领域、工作相关的受限活动除外,范围和期限依法确定。不再担任职务但继续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按新分配的职务、岗位行使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遵守与所负责领域、工作相关的限制。

中央政策与战略部部长认为,第224号规定体现了对党员参与投资、经营管理的思维和方式的创新。该规定鼓励党员发挥能力、合法投资经营、正当致富并为社会作出贡献;同时要求主动控制利益冲突,严格执行模范责任。

山河

(编译:Cici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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