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合同纠纷进入上诉阶段。泰山E&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认为法院未全面、客观评估案件情节与证据,法律适用亦不适当。该案原告为越南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总公司(VEC),被告为泰山E&C,周城燃油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相关权利义务方参加诉讼。

纠纷源于2015年VEC与泰山E&C签署的合同,双方约定投资建设、管理并经营胡志明市—隆城—油椰高速沿线的服务区。VEC指泰山E&C违反多项约定,包括施工进度滞后、未获VEC批准即实施部分项目、未报告经营成果,以及擅自与第三方周城公司合作投资两座加油站而未征求VEC意见。2022年,VEC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合同,并要求泰山E&C停止在Km41+100服务区的一切活动,将场地及附属工程移交VEC。

泰山E&C反对VEC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请求获得优先谈判权以继续经营开发服务区。周城公司则提出独立请求,要求泰山E&C支付服务区及加油站建设改造投资费用。胡志明市区域一审法院全部支持VEC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合同,并由VEC向泰山E&C返还337亿越盾,对应合同撤销后VEC接收的土地附着财产及工程剩余价值。

对泰山E&C的反诉,法院终止审理两项内容:要求VEC赔偿已投资财产及设施498亿越盾,以及要求确认继续经营开发服务区的优先谈判权;对因合同提前终止造成预计利益损失676亿越盾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周城公司的独立请求,法院部分支持,判令泰山E&C支付Km41+100服务区47号和48号站土地附着财产及工程剩余价值178亿越盾。

一审判决后,泰山E&C提出上诉。周城公司亦就部分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法院未充分考虑财产价值及相关损失;该公司称这些财产仍可使用,若须拆除搬迁将产生更多费用和损失。案件材料还提到,在4月30日和5月1日假期期间,胡志明市—隆城—油椰高速长时间拥堵,而两座加油站已停止售油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