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电影局9月25日发布第1919号公文,列出30家具备网络电影分类资格的主体,并表示正对名单外自行分类、发布影片的行为进行核查。电影局局长邓陈强称,该局“将审查并在违规时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和结果将在有结论后公布,目前审查期间不便进一步说明。
电影局在公文中说明,数字技术和在线内容服务迅速发展,使网络电影传播方式更加多样、数量持续增加。该局在国家管理工作中发现,部分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传播电影时,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电影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核查重点包括各平台、应用和网络上尤其短视频的传播活动,凡有违法迹象即予处理。
根据2022年《电影法》第21条第1款,网络电影传播主体须为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从事电影传播活动的组织。这些主体在传播前须确保具备法律规定的影片分类条件,并对影片内容和分类结果承担法律责任。2022年第131号法令第12条第1款进一步要求,主体须设有影片分类委员会,或具备技术软件,或建立按越南分类规定执行分类的机制,并对分类结果负责。
该法令还要求主体具备两项方案:一是在主管部门要求时修改、更新分类结果;二是按主管部门要求暂停传播或下架影片的技术方案和流程。若尚未具备分类条件,传播主体须提请文化体育旅游部或其授权机构,对未获分类许可证或播出决定的影片进行分类。
按规定,主体在传播影片前须通过网络电影分类数据系统通报拟传播影片清单和分类结果,展示影片分级和警示信息,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护儿童、方便用户举报违规影片,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电影局此次公文未说明名单外主体若违规将面临何种具体处罚,仅表示审查处理后将另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