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入职仅一个多月的女工在定期体检中发现怀孕,公司要求她“自愿”递交辞职申请,理由是若让她继续工作,日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可能被社会保险机构检查。该女工询问,若不同意自愿辞职,公司能否将她解雇,以及被解雇后能否获得赔偿。

越南《劳动法》第13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或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为由,辞退或单方面终止女工的劳动合同。女工怀孕期间,只有在用人单位为个人且该个人死亡、被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已死亡,或用人单位为非个人主体而终止运营、被营业登记主管机构通知无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履行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之人等情形下,才可被辞退。

若劳动合同在女工怀孕或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期间到期,该女工享有优先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第283/2026/NĐ-CP号法令第26条第2款,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休产假或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为由辞退劳动者或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对个人用人单位罚款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对组织类用人单位(单位、企业等)罚款金额加倍,即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个体工商户、家庭户实施上述行为的,按个人标准处罚。

除行政处罚外,用人单位还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即接收劳动者返回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