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卫生部副部长阮氏莲香(Nguyễn Thị Liên Hương)已签署决定,颁布2026年至2035年阶段乡级卫生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各乡、坊及特区。该标准共设10项标准、48项具体指标,评估对象为整个乡的卫生工作,而非仅限乡级卫生站。
10项标准涵盖乡级卫生工作的指导与调度、卫生人力、乡级卫生站基础设施、设备药品及其他防疫手段、诊疗与康复及传统医学、母婴照护、人口发展与社会救助、健康传播教育以及信息技术应用。卫生部表示,这套标准旨在为各地区居民获得和使用医疗服务提供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地理、经济社会条件和疾病模式具体化或补充,调整内容须报送卫生部汇总。
在具体指标中,第5项标准下的第19项指标规定,自2027年起,若乡内每年至少一次获得定期体检或免费筛查的居民比例低于80%,该乡在评估期内即不达标。该指标满分1.5分,达到100%得1.5分,达到90%至100%得1分。这一内容属于基层卫生预防、早期发现和管理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障碍工作的评估范围。
同一指标还对疑似非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检查、诊断、治疗和按专业指引管理的比例分档计分:高于90%得1.5分,80%至90%得1分,70%至80%得0.5分。对于在乡级卫生站管理治疗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该指标另按定期肾功能评估比例计分,100%得1.5分,90%至100%得1分,80%至90%得0.5分。
根据第1项标准下的第2项指标,卫生工作须纳入乡党委决议或乡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其中一项基本指标即为居民每年至少一次定期体检或免费筛查的比例。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获认达标乡的称号有效期为3年;此后年份若不达标,须撤销已承认的称号。
获认达标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总分达到80%以上;每项标准得分不低于该项标准分值的50%;不存在“否决”情形,即指导说明中规定不达标即整体不达标的各项标准、规范和要求均须达到。对于按月、季、半年、年定期统计报告的指标,评估时采用最近一个报告期的数据,例如2026年中期评估时采用2025年年度报告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