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颁布第363/2026/NĐ-CP号法令,规定数据领域行政处罚的细则。该法令建立独立的法律框架,不调整原本属于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处罚法令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包括警告和罚款,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可达8000万越南盾,违法组织和个人还可能被追加适用附加处罚形式及相应的补救措施。
根据该法令,罚款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的幅度适用于侵害政治系统数据库或逃避报告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伪造、故意篡改、造成丢失或毁坏属于党、国家机关及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数据库系统的数据,且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情形;故意提供错误数据,或不按有权机关、有权人员的合法要求移交数据的行为,也适用这一处罚。
罚款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的幅度针对阻碍或非法阻止有权机关、组织的数据处理和管理进程的行为。这一较重罚款也直接适用于攻击、侵占或破坏服务于数据管理、处理和保护的资讯系统及数据库,且尚未达到刑事处理门槛的行为。
在数据初始建立环节,法令按违法程度划分两档处罚。罚款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适用于未经主体或所有者同意擅自收集数据、未颁布标准流程或收集前未评估安全措施,以及跳过数据真实性和质量检查环节的行为。若个人、组织故意建立虚假数据、收集不正确原始数据、超出公布范围和目的收集数据,或对核心数据、国家重要数据目录违反收集流程并造成敏感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生产负面影响,罚款幅度升至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第363/2026/NĐ-CP号法令的全部规定自2026年11月11日起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