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报刊登的两名个体经营者提问显示,年末营业收入突然上升、全年合计超过30亿越南盾后,是否要追溯调整全年个人所得税,成为部分商户关心的实际问题。安江省税务部门和同奈省税务部门分别就各自辖区内的个案作出答复,核心口径是:是否改变计税方法取决于商户自行确定的当年营业收入,而不是年末数字一出现就立即重算。
安江省一位读者称,其经营户自2026年初按营业收入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到年末营业收入骤增,全年合计超过30亿越南盾。安江省税务部门答复,该户2026年全年仍按营业收入比例计税,年末超过30亿越南盾不构成从年初重新计税的理由;从2027年起,该户须改为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即以营业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乘以相应税率。该部门还说明,按所得额计税的方法自首次实施起连续两年保持稳定,因此若2027年转换方法,将在2027年和2028年适用。
同奈省另一位读者称,其经营户自2025年7月起按营业收入比例计税,2025年营业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但预计2026年低于这一水平。同奈省税务部门答复,选择何种计税方法以经营户自行确定的2026年营业收入为依据,2025年超过30亿越南盾并不意味着2026年初就必须转换方法;若2026年营业收入仍处于可选择按营业收入比例计税的区间,该户可继续适用这一方法。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缴纳,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若2026年结束时实际营业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则须从2027年起改为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两省税务部门的答复还涉及营业收入在10亿至30亿越南盾之间、已选择按所得额计税的经营户和个体经营者,连续两年稳定适用同一方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他们。上述内容均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问的书面答复口径,并非对具体商户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最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