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塔省公安厅10月18日向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企业发出提醒:自8月19日起,企业使用技术手段收集员工个人数据,若未确保员工明确知晓相关措施,可能被处以最高7000万越南盾罚款。公安部门指出,摄像头和追踪软件在劳动管理中日益普遍,法律并不禁止企业使用,但涉及员工的数据处理须遵守个人数据保护规定。
这一提醒的依据是政府第330/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规定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法令第61条第2款c项明确,使用技术、技术措施收集员工个人数据而未确保员工明确知晓,包括在工作场所使用设备追踪软件、监控摄像头或其他数据收集设备而未通知员工,对组织可处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罚款;个人实施同一行为的罚款为组织标准的一半,即2500万至3500万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厅同时援引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说明数据主体享有多项权利:知晓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同意或撤回同意、查看和修改数据、要求提供或删除数据、限制处理、反对处理,以及提出投诉、控告、诉讼和要求赔偿。公安部门强调,员工在装有摄像头或使用企业设备、软件的环境中工作,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经通知就收集和使用员工的所有相关数据。
公安部门建议各机关、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审查正在使用的摄像头、追踪软件和技术设备,明确收集目的、数据范围、处理方式、存储期限和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向员工进行通知和信息提供。技术应用须目的正当、范围适当,企业不仅应关注管理效率,也须重视保护员工隐私及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