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就社会住房购买资格作出明确答复:已购买过社会住房的人,即使此后将房屋转售,也不能再申请购买另一套社会住房。这一立场源于胡志明市一名居民的具体询问,建设部在答复中援引现行《住房法》条款予以说明。
提出询问的是胡志明市居民苏清怀(Tô Thanh Hoài)。据越南电视台报道,她于2024年购买了一套面积32平方米的社会住房。到2026年,由于面积狭小、无法满足五口之家的居住需要,她将这套住房转售给开发商。她随后询问,自己是否还能在胡志明市申请购买其他社会住房项目,以及若现行法律不允许,是否有调整方向让类似家庭得以安居。
建设部在答复中引用2023年《住房法》第88条第6款和第7款。第6款规定,该法第76条所列第1、2、3、4、5、6、8、9、10类对象,每人只能购买或租购一套社会住房;第7类对象只能购买或租购一套社会住房或一套人民武装力量住房。第7款则规定,上述对象在每一时点只能租住一套社会住房。
据此,建设部认定,苏清怀既已购得社会住房,就不再获得购买社会住房的支持。这一答复意味着,现行规定以“是否曾购买”为判断标准,转售行为本身并不恢复申购资格。对于住房面积不足、家庭人口增加等实际困难,建设部的答复未提及现行法律框架内的例外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