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上午分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海防市、河静省和谅山省代表组集中就电子诉讼、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机制、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理建议权限、延期开庭及上诉程序等条款提出意见。草案新增电子诉讼与认罪协商两项内容,代表们认为相关适用范围和配套规则仍需进一步明确。

海防市代表裴春海对草案新增电子诉讼和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机制表示肯定。他建议明确电子诉讼的适用范围,不必要求全部诉讼过程都以电子方式进行,可适用于某一环节、某一阶段或案卷中的某一组成部分,例如在线审判也可视为可适用电子诉讼的一个阶段。他还提出,越南首次适用电子诉讼,法典应有更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尽早出台联合指导文件,并保障技术设施、软件的安全性与同步性,开展人员培训。

针对草案第18条,裴春海认为“电子诉讼活动”的名称与实质规定电子诉讼原则的内容不符,建议改为“电子诉讼原则”并补充贯穿实施过程的原则。关于认罪协商机制,他主张按国家与犯罪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方向处理,认为该机制可节省诉讼机关的时间、费用和人力,也有助于犯罪人尽早弥补后果;作为交换,自愿认罪、接受弥补后果和刑罚者应获得特别宽大政策。

谅山省代表冯德政建议调整三项内容: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理建议权限、延期开庭以及上诉状接收处理程序。关于草案第7条,他建议仅授予法院建议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理由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规定该权限属于法院,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侦查机关组织法》未作类似规定,因此应保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

关于草案第314条第5款,冯德政指出延期开庭规定存在不足:已有延期依据时,审判长仍须等到开庭日才作出决定,造成浪费并延长案件处理时间。他建议规定开庭前由审判长决定延期,开庭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对于第351条第3款上诉状接收处理,他建议补充规定:自收到初审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人未修改补充以明确上诉内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以解决确定上诉范围的困难并缩短案件处理时间。

河静省代表陈廷嘉建议在第184条第1款起诉决定中补充《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条款依据。他指出,《刑法》已删除关于18岁以下犯罪人的第十二章,而《未成年人司法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草案第200条第1款讯问被告人的时间,他建议补充“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表述,确保在起诉决定获检察院批准后立即进行讯问,以明确法律依据,减少诉讼程序争议和证据合法性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