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2026年10月16日颁布第390/2026号法令,修改补充关于黄金经营管理的第24/2012号法令及此前修订该法令的第232/2025号法令。新法令自同日起对金条和原料金的出口、进口作出更严格规定,由国家银行通过年度限额和逐次许可证进行管理。

根据法令,金条和原料金的进出口须由国家银行向企业和商业银行发放年度限额及逐次许可证。原料金进口许可证依据货币政策目标和各时期黄金供求情况发放;出口原料金则面向持有黄金开采许可证的企业,且须满足法令第11a条规定的条件。国家银行自身的原料金进出口活动按总理决定免征出口税和进口税。

法令对特定企业设定了分类许可条件。与外国签订珠宝、工艺品加工合同的企业,可申请进口原料金用于加工并出口加工产品;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根据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接受审核。在海外开采黄金的越南投资企业,以及持有开采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就进口本企业海外开采的黄金、出口本企业境内开采的黄金申请许可。

对于金粉、金溶液、焊料、金盐、金线、金管及半成品珠宝等原料金,以及用于生产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的黄金,进出口按企业登记证书、海关法律和相关专门法律执行,不再适用上述逐次许可程序。国家银行行长负责规定黄金进出口许可证的档案、手续和许可证期限。

获发许可证的企业和商业银行只能进口含金量99.5%以上的金条和原料金,并须公布适用标准、重量和含量,对所公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企业还须制定并向国家银行报告黄金进出口内部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原料金买卖、使用和库存的数据系统,按规定向国家银行连接并提供信息。进口原料金只能用于生产珠宝工艺品、出售给获准生产金条的企业或出售给注册珠宝工艺品生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