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税法修正草案,政府提议对向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餐食的企业及个人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10月23日下午的小组讨论中,多名国会代表对这一免税政策的实际效果提出关切,担心优惠主要落入供餐企业而非学生和病患手中。

根据草案,政府建议对企业在提供学校、医院餐食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同类服务的居民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岘港代表团代表王国庆在讨论中表示,需要审慎考虑免税工具,确保政策真正面向学生和病患,而非主要让服务提供企业受益。

国会法律审查报告指出,许多企业不仅向学校、医院供餐,还向其他对象提供商品和服务,准确界定免税收入、成本和利润并不简单。王国庆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或授权政府明确收入、成本及免税收入的确定方法,特别是针对多业务经营、共用人员资产的企业,并明确证明条件、申报责任和错误认定时的处理机制。

另一位岘港代表阮海龙赞同免税方针,但建议补充原则:仅对符合食品安全法定条件的单位免税;对因自身过错发生食物中毒或被食品安全处罚的供餐单位,三年内不予免税。他还指出,医院餐食的免税认定比学校更复杂,草案笼统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餐食”,若不明确,租用医院场地经营的餐饮店也可能申请免税。他建议将免税收入限定为根据与教育、医疗机构签订的供餐合同、按机构订购或确认的份数提供的餐食收入,不适用于校园、医院内的食堂和零售活动。

财政部长吴文俊表示,财政部将根据经营单位的申报计算免税方案。他认为学校、医院供餐的免税收入容易核算,每份餐食所需大米、肉类等成本及折旧、照明、管理费等固定成本均可计算,明确成本后即可算出每份餐食的利润。他强调计税原则应简单有效,财政部将按营业额分摊方式在单位申报基础上计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