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已向168个乡、坊和昆岛特区发出文件,指导关于接收土地使用权协议档案以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事宜。
据此,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根据土地法第127条第3款c点规定,关于接收土地使用权以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协议,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或每年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必须有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书面批准。
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建议各乡、坊和昆岛特区人民委员会根据相关土地法律规定,主动接收土地使用权协议档案以实施项目,依法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
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实遇到困难和障碍,建议乡、坊和昆岛特区人民委员会紧急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并发送至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以获取指导。
2024年土地法第127条第3款c点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权协议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土地使用条件,必须有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书面批准。
然而,151/2025号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生效)规定了对两级政府在土地领域的权力下放和授权,关于接收土地使用权以实施项目的协议,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或每年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书面批准权被下放给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因此,自2025年7月1日起,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出具书面批准,允许企业在当地通过协议获得土地使用权,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