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林同省的一位民众尽管撤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红皮书)的申请,但仍需缴纳与土地相关的财务义务。
税务机关确认这一做法符合规定,因为法律尚未允许在民众自行撤回档案的情况下取消已发布的税务通知。
硕士吴嘉煌(胡志明市法律大学)表示:根据关于土地注册程序的规定,对于正在使用土地的个人,如果有需求并符合条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证书(证书),则乡级人民委员会发送信息转移单以确定土地财务义务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确定并通知土地使用者和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者缴纳财务义务。
第103/2024号法令关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规定:
- 根据转发的信息单(关于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使用目的、土地使用来源的信息)。
根据土地价格表,有权机关确定的土地使用费减免水平,在收到完整有效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金额、减免金额,发布通知并发送给家庭、个人或按规定发送给相关机关。
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同时发送给同级国家金库以跟踪、按规定记账。税务机关建立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跟踪档案。
- 土地使用者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向国家预算缴纳土地使用费。超过土地使用费缴纳期限,土地使用者需按规定额外缴纳土地使用费滞纳金,除非土地使用费被记帐。
- 收取土地使用费后,国家预算收入机关将预算收入信息转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转给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关作为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依据。
- 收到税务机关关于完成财务义务或被记帐财务义务的通知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颁发证书并将证书转给接收档案的机关以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者。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确定民众在首次申请证书时必须缴纳的财务义务取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的信息转移单。
一旦有缴纳财务义务的通知,土地使用者必须根据通知缴纳,如果财务困难,可以按规定申请记帐。
目前土地法律尚未具体规定“撤回档案”土地注册、首次颁发证书的程序,以及相关机关之间的协调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民众在完成颁发证书程序前主动申请撤回档案的流程、条件和法律后果,尚无明确指导。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允许,税务机关没有依据取消已发布的财务义务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缺乏颁发证书(土地注册办公室允许撤回档案)和确定财务义务(税务机关因档案仍有效而保留财务义务)流程之间的连通性。
与国家分配土地、出租土地的情况不同,为正在使用土地的个人首次颁发证书的时间点是法律上确立土地使用权的时刻。
即颁发证书的同时也是承认他们土地使用权的时刻。因此,如果民众仅完成了首次申请证书的档案提交程序,之后因无力缴纳而申请撤回档案并获得批准,则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被承认。
土地使用者必须缴纳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财务义务(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本质上尚未发生,因为颁发证书并未发生,土地使用权尚未确立。
因此,土地使用者仍被要求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和滞纳金在政策上是不合理的。
为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考虑修改、补充土地法律和税收管理法律关于民众申请撤回注册颁发证书档案的流程、条件和法律后果的规定,以及一般土地程序。
如果获得批准,土地管理机关需要将停止执行土地程序的信息转给税务机关,以便该机关有依据取消/删除产生的财务义务(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取消已发布的财务义务通知。
然而,对于其他财务义务(印花税、地政费),土地使用者仍需缴纳,因为他们的档案已被有权机关处理。
此外,需要研究修改关于土地价格、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规定,以减轻财务负担,协调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限制土地财务义务超过民众支付能力的情况。
在法律尚未修改、补充之前,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提交档案前仔细考虑财务能力,预估相关费用,以避免在收到财务义务通知后无力支付的情况。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