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胡志明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隶属于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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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胡志明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隶属于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

胡志明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是在合并平阳省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巴地-头顿省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均隶属于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的,并整合了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下属的土地基金发展中心。

该单位的英文名称为The Ho Chi Minh City Land Fund Development Center (HCMC-LFDCENTER),总部位于胡志明市春和坊范玉石街8 Bis号。

胡志明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是隶属于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拥有总部;拥有独立印章;在国家金库和银行开立独立账户以依法运作;在组织、机构、编制、预算和活动方面接受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直接指导和管理。

胡志明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实施公共事业单位的财务自主机制,确保经常性支出(第二类单位),并努力提高财务自主程度。

关于组织结构,胡志明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设有主任和副主任。调整后,副主任人数可能超过规定,但将在未来五年内进行调整。

土地基金发展中心设有5个专业科室(行政-综合科;计划-财务科;补偿与管理科;服务与拍卖科;招标、开发与发展科)和2个下属公共事业单位(包括平阳地区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分支机构;巴地-头顿地区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分支机构)。

胡志明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有12项任务和权限,包括:根据《土地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土地基金;制定并实施创建土地基金的项目以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重新安置方案;制定地价表;根据有权限的国家机关的要求确定具体地价;组织实施投资建设以创建和发展重新安置土地基金,服务于国家收回土地和胡志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法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列出并组织短期出租已交付管理但尚未决定交付或出租的土地和地块;在国家收回土地时提供补偿、支持、重新安置服务以及其他土地管理领域的服务;与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以依法执行被分配的任务;管理胡志明市土地基金发展中心的官员、员工、财务和资产;按规定报告被分配的工作领域;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51条第1款,作为重新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投资方;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分配的计划和方案,作为社会住房项目的投资方;执行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分配的其他任务。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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