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罚:增加公益劳动形式?

Fang
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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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罚:增加公益劳动形式?

这一要求是根据副总理陈红河在2025年上半年交通安全秩序保障总结会议后的结论提出的。

让违法者记住并避免再犯

胡志明市一名交警官员认为,目前罚款形式有时不足以阻止再犯情况,特别是对于交通违法中的危险行为。

因此,一些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提议增加公益劳动形式,特别是针对危险行为,如酒后或使用兴奋剂后驾驶;在居民区、学校、医院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进入禁行区、高速公路违规行驶。当违法者被处以公益劳动时,他们将看到自己的公民责任并改变交通行为...

在市民方面,阮文泰(34岁,原住平盛郡)分享道:“罚款现在很高,但不是每个人都害怕,尤其是经济条件好的人。如果增加公益劳动形式,如扫地、打扫公共场所,既在心理上加重负担,又帮助他们更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我认为这样对每个人更公平。

许多逆行、闯红灯事件对他人造成危险,仅罚款还不够。如果违法者必须进行几天的公益劳动,他们肯定会记住并避免再犯”。

国会代表裴怀山(河内)表示,第168/2024号法令大幅提高了交通领域行政违法处罚金额。许多常见行为如饮酒、超速、闯红灯...都有高额罚款。

但实际情况表明,罚款形式有时不足以改变某些情况下的行为,其中不少高收入者交完罚款后可能...再次违法。

对于低收入者,罚款容易成为负担,甚至导致负面情绪。因此,据山代表称,公益劳动处罚形式可视为一种补充处罚。

要实施必须修改法律

与《青年报》交流时,许多专家同意增加公益劳动处罚形式非常必要,许多国家已应用。

然而,现行《行政违法处理法》中没有关于公益劳动处罚形式的规定。此外,《刑法》在列举对犯罪者的处罚时也没有公益劳动规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如果要实施,要求有权机关必须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研究调整,特别是《行政违法处理法》补充关于公益劳动作为补充处罚形式的条款。

法学硕士-律师阮氏碧莲具体分析说,如果对交通违法应用公益劳动处罚,国会需要修改补充《行政违法处罚法》并增加行政违法处罚形式为公益劳动形式(具体为第21条第1款)。

同时,政府需要修改补充2024年12月26日第168/2024号法令,增加公益劳动处罚形式(第168/2024号法令第3条)。胡志明市如果要对交通违法应用公益劳动处罚形式,必须建议国会和政府修改补充上述法律。

据国会代表裴怀山称,可以考虑并行结合两种形式的方案:既罚款(但调整罚款金额以适合),又对严重行为、再犯或引起社会不满的行为附加公益劳动。

“那时罚款仍上缴预算用于交通安全保障工作;而公益劳动是直接的补充教育”,山先生说。

关于对象和行为,山先生认为公益劳动可以首先应用于违法青少年——那些仍在形成人格、需要直接影响以提高意识的人。

对于如快速驾驶、蛇行、酒精浓度违法、多次闯红灯再犯...等行为,公益劳动处罚将适合并起到警示作用。

交通违法处罚:增加公益劳动形式?

应试点应用

与此同时,国会代表阮有通(林同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认为,要应用公益劳动形式,在补充到法律后,应在一些地方、大城市如胡志明市、河内...试点应用。

同时需要具体规定公益劳动的定义、适用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哪些领域可以应用。

规定应用条件如再犯次数、违法程度;最低、最高劳动时长;豁免对象;被处罚者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分配的合适公益工作清单;保护违法者机制以避免滥用情况...

“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违法行为将被附加公益劳动处罚,而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附加处罚”,通先生明确指出。试点应用后将仔细评估影响再广泛推广。

而阮文清先生,原越南运输协会主席,认为许多国家,包括东盟国家,也已应用这种处罚形式并在教育违法者方面取得许多效果。

因此,根据副总理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职能部门,特别是市公安局,需要尽快具体研究以提交有权级考虑。其中,要实现,需要提议修改补充《行政违法处理法》。

应直接交给公安机关作为主要负责管理、实施并与地方政府协调的单位。交给司法机构、阵线、团体发挥监督作用。

需要具体、明确规定每个环节、步骤的“责任地址”,避免无人负责的情况。

此外,为确保可行性,应先在胡志明市、河内等一些大城市试点,然后总结、吸取经验并广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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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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