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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推动实施和完成至少100万套社会住房投资项目(2021-2030年期间)的解决方案之一。
如果使用项目20%的面积建设商业住房,则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
在草案中,建设部提出了处理社会住房发展困难和障碍的特殊机制,涉及五种具体情况:
一、投资者提议在尚未有或不符合城乡规划、尚未有住房发展计划和规划的土地位置进行项目时,省级人民委员会指派建设厅牵头,协调财政厅、农业与环境厅、规划与建筑厅(如有)、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委员会审议,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土地使用规划指标、空间组织、建筑和景观要求,以确定用于发展社会住房的土地,并同时决定投资主张和指定投资者。
在获得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后,投资者负责组织编制、提交审核、批准1/500详细规划,作为编制、审核、批准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建设经济技术报告、开展项目后续步骤的基础。
已获有权机关批准的1/500详细规划内容必须更新到城乡规划和地方住房发展计划和规划的各种类型和级别中。
二、如果社会住房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在已投资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的项目范围内,使用最多20%的住宅用地面积投资建设商业住房,则必须按照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有权国家机关划拨土地、出租土地、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时适用的土地价格表,缴纳商业住房建设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如果社会住房投资建设项目未安排单独土地基金在项目范围内建设商业服务、商业和商业住房工程,项目投资者可分配服务、商业面积比例不超过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不包括为项目范围内居民共同生活需求安排的面积(社区活动区、医疗站、幼儿园以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其他必要基础设施工程)和根据国家公寓技术规范规定的停车位面积。
投资者可以分配项目内各栋楼的全部服务、商业建筑面积(包括按照一栋或几栋楼独立安排商业服务、商业工程),确保不超过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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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住房用于出售、出租的是公寓
三、在各省、中央直辖市所属的坊区域,社会住房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必须建设用于出售、租购、出租的社会住房,类型为公寓。
对于其余区域,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条件确定区域,社会住房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按照公寓或独立住宅类型建设社会住房,符合有权国家机关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
如果是独立住宅,则必须按照建设标准、规范和社会住房面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如果对象是通过购买、租购社会住房形式安置的再定居人员,或者是国家收回土地或协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社会住房发展项目投资者时获得补偿、支持、再定居的家庭或个人,则优先购买、租购社会住房,无需满足住房条件和收入条件,除非已按规定购买、租购社会住房。
五、项目投资者可以选择适用关于社会住房发展特殊机制和政策试点的第201/2025/QH15号决议第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实施建设许可证发放,或适用经第95/2025/QH15号铁路法修订补充的2014年《建筑法》第89条第2款h点的规定,以获得建设许可证豁免。
建设部指出,发展社会住房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优先的重点任务。这既是社会保障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有助于增加投资、消费,确保社会进步和公平。
过去一段时间,政府、总理、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参与,使社会住房发展情况有了许多转变。
结果,在2025年前9个月,全国已完成50,687/100,275套(达到50.5%)。预计到2025年底将再完成38,600套(总计89,007/100,275套,达到89%)。
累计至今,实施2021-2030年期间至少100万套社会住房投资建设项目,全国有696个社会住房项目正在实施,规模为637,048套,达到设定目标的60%。
其中165个项目已完成,规模为116,342套,151个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正在实施,规模为132,616套,380个项目已获投资主张批准,规模为388,090套。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