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外国人管理国有企业是否要求他们申报财产?

越南中文社
12 Min Read

雇用外国人管理国有企业是否要求他们申报财产?

11月5日上午,国会代表分组讨论了《民事执行法(修订)》、《司法鉴定法(修订)》、《反腐败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和《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等草案。

在胡志明市组,许多代表关注《反腐败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草案将财产申报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从仅限100%国有资本,扩展到一般国有企业(拥有超过50%资本)必须申报财产。

胡志明市代表张忠义表示,未来国有资本企业可以招聘、任命非党员进入国家机构。

他认为,财产申报并非反腐败的唯一措施。因此,他建议不将该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例如,100%国有企业雇佣一名外国人担任董事,我认为我们不应强制这些人申报财产,”张先生说。

代表进一步分析,该外国董事仍需遵守《反腐败法》的规定,例如处理消极和贿赂的规定。另一方面,他们也必须申报所得税。

通过收入,从被任命为国有企业董事或董事会主席时起,他们在工作期间的所有收入变动都将通过多种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然而,如果强制申报他们的全部财产,包括在国外的财产或妻子儿女的财产,就像公务员和职员一样,将非常不利,他们不会同意。

“这是隐私权、个人权利,特别是对于许多国家的公民来说,隐私权不可侵犯,”张先生强调。

胡志明市代表陈公凡表示同意上述扩大申报对象的做法。因为当前股份化趋势下,100%国有资本的企业非常少。

但他建议重新考虑在那些有国有资本的公司、企业中担任董事的外国人是否必须申报财产,或者是否排除他们的申报。

“这一点需要仔细考虑,并可以交由政府计算,仅规定在拥有超过50%国有资本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人必须申报,”范先生提出意见。

胡志明市代表阮文旦认为,需要排除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人作为财产申报对象。

据代表称:“将他们纳入将影响投资吸引过程,吸引高素质人力资源。”

代表建议增加一个对象,即在国有企业中代表资本部分的人员。即使是国有资本低于50%的企业,如果有国有资本参与,代表这些企业资本部分的人员必须是申报对象。

从另一个角度,胡志明市代表苏氏碧珠表示,草案规定了反腐败报告和工作,草案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机构的职责。

为了更完善和具体,她建议规定报告的期限、形式和发送制度,以避免形式主义和延误。这是一个困难的领域,因此必须给予合理的时间。

据她称,目前各坊乡抱怨报告和计划连续不断,过于仓促,导致形式主义。在反腐败工作报告中,必须注意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领域。

“证据是过去一段时间,案件主要是故意违规或未完成任务,而腐败、贪污很少。如果报告规定过于仓促,将在满足人民公开透明需求方面造成形式主义,”珠女士指出。

雇用外国人管理国有企业是否要求他们申报财产?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院长黎青峰表示,除了取得的成果外,现行《民事执行法》已暴露出许多局限性,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司法改革的要求。

据峰先生称,草案在正式将“公证处”更名为“民事执行办公室”和“公证员”更名为“执行员”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同时,草案系统地、完整地规定了这些主体的法律地位、职能和任务。

“这一更名在政府2025年6月专题立法会议上得到一致同意,确认了大力社会化执行活动的主张。

从而,为民众和企业提供灵活的选择渠道,减轻国家机构的压力,”他提出意见。

据峰先生称,赋予非国家执行组织更大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提出了必须有国家严格管理和监督机制的要求,以避免滥用权力、消极或利益冲突。

许多代表对执行员(公证员)的权限规定感到担忧,因为他们属于私营部门,不是国家公务员或职员。

因此,他建议补充更具体的规定,关于活动条件、物质设施标准、司法部的定期和突击检查和监督机制。

“需要有一个强制性的报告和数据连接机制,在这些办公室与国家管理机构之间,以确保持续有效的监督,”他建议。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Share This Article
没有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