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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布的第291号法令修订并补充了第103号法令中关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和第104号法令中关于土地发展基金的一些规定。该法令自2025年11月6日起生效。
在限额内缴纳70%的土地使用费
对于家庭和个人,其土地自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稳定使用,现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着财产所有权证书的,土地使用费计算如下:
如果家庭和个人没有证明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凭证,则被颁发证书为住宅用地的限额内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费按70%计算,公式为:
土地使用费 = 被颁发证书为住宅用地的面积 x 土地价格表中规定的住宅用地价格 x 70%。
如果有凭证证明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费,则无需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如果有凭证证明已缴纳土地使用费,但缴纳标准低于当时法律规定应缴标准,则已缴纳金额按当时政策和土地价格换算为已完成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面积比例。剩余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按提交完整有效文件时70%的标准计算。
对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必须按土地价格表中规定的住宅用地政策和价格的100%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291号法令还补充了家庭和个人可减免土地使用费的情况。
根据检查、审计结论需额外缴纳费用
第291号法令还规定了未计算土地使用费期间的额外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为每年3.6%,低于第103号法令规定的每年5.4%。
同时规定了对于在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6日(第291号法令生效日)之前根据第103号法令已有土地价格决定以计算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和额外缴纳款项的情况的处理过渡办法。
据此,土地使用者将按新标准3.6%缴纳额外土地费。如果土地使用者已按旧标准(5.4%)缴纳额外土地费,国家将予以抵扣或退还。
类似地,对于无偿划拨土地、有偿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或项目采用年付租金和一次性付清整个租期租金等形式的情况,已缴纳的土地租金、预付的补偿、安置和重建费用也将按新规定重新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第291号法令补充了根据检查、审计机构结论,土地使用费比国家机关通知应缴金额增加的规定。
据此,如果土地使用者在8月1日之前依法获得土地划拨、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调整土地划拨决定、允许调整详细规划,现经检查、审计机构重新计算而产生额外土地使用费,则除了已按通知缴纳的金额外,土地使用者还需根据上述机构的结论缴纳额外增加部分,以及根据各时期法律规定对增加金额计算的额外款项。
如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通知金额,则必须足额缴纳;同时必须根据检查、审计机构结论缴纳额外土地使用费,并缴纳基于额外增加金额计算的额外款项。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