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再安置公寓的商业和服务面积为公共财产,将用于出租

mika
By m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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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再安置公寓的商业和服务面积为公共财产,将用于出租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已根据建设厅的提议,批准了关于管理和开发胡志明市再安置公寓中商业和服务面积的文件。

据此,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应用第108/2024号法令关于“规定管理、使用和开发不用于居住的公共财产房屋和土地,交由具有管理、经营房屋职能的地方组织管理、开发”的规定,以开发城市再安置公寓中公共财产的商业和服务区域。

被委托管理和开发再安置公寓中公共财产商业和服务区域的单位和组织有责任制定有效的开发计划,符合批准的设计,并确保至少1/3的面积优先供再安置家庭和个人租赁(如有需求),通过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拍卖。

委托建设厅审查和分类再安置公寓中的商业和服务区域。如果已交由具有管理、经营房屋职能的组织,则继续根据第108号法令管理和开发,无需办理房屋和土地交接手续。

如果尚未委托管理和开发,则编制文件提交市人民委员会,交由房屋管理和建筑鉴定中心根据第108号法令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开发。

委托被委托管理和开发商业和服务区域的组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从开发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再安置公寓中的商业和服务区域如何出租?

根据规定,再安置公寓中的商业和服务区域按照正确的程序和手续移交给具有管理、开发职能的单位。在胡志明市,房屋管理和建筑鉴定中心是被委托此任务的牵头单位。

房屋管理和经营组织有责任编制文件、管理和存储房屋和土地管理文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会计、核算、跟踪房屋和土地的工作;制定管理和开发计划。

出租通过拍卖方式进行,除非有优先租赁的情况;年租金低于5000万越南盾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等待处理的房屋和土地。

租金表由咨询单位评估具体租金。租赁期限最长为3-5年,如果满足规定条件可以续期。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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