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在国会决议中规定,旨在解决《土地法》执行中的一些机制和政策障碍,该决议于12月11日上午获得绝大多数代表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决议补充了三种国家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收回土地的情况,包括:
在自由贸易区项目、国际金融中心项目中使用土地。
对于通过土地使用权协议使用土地的项目,如果协议期限已满或延期期限已满,且已协商超过75%的土地面积和超过75%的土地使用者数量,省级人民议会将考虑通过收回剩余土地面积,将土地交付或出租给投资者。
为根据《土地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的国家收回土地情况下,正在使用土地的组织创建土地基金,以支付建设-移交合同项目,并继续出租土地进行生产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决议还专门规定了对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减免;在改变土地使用目的时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这是许多代表和选民非常关心的问题。
根据决议,如果获得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减免,则无需进行土地价格确定、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计算程序,也无需申请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减免程序,除非仅获得部分年份的使用费、租金减免。
当根据《土地法》规定改变土地使用目的时,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
如果根据政府在实际经济社会年度管理中的规定减少年度土地租金,则土地使用者无需申请减少土地租金程序。
基于改变土地使用目的后土地类型的使用费、租金与改变前土地类型的使用费、租金之间的差额,为剩余土地使用时间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
按照改变土地使用目的后的土地类型缴纳年度土地租金。
对于在确认土地使用权时确定的同一地块内的花园、池塘、农业用地,如果改变使用目的为住宅用地;从与住宅用地相连但土地使用者分离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由于测量单位在2014年7月1日前绘制地籍图时自行测量分离为单独地块的花园、池塘来源土地改变为住宅用地,则土地使用费按当地住宅用地限额内面积的住宅用地价格与农业用地价格之间差额的30%计算。
土地使用者对超出限额但不超过当地住宅用地限额一次的面积缴纳50%的差额;对超出限额且超过当地住宅用地限额一次的面积缴纳100%的差额。
上述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仅适用于一个家庭、个人一次(基于一个地块)。
BT项目支付的土地价格确定时间为土地交付、出租决定时间
决议还规定了国家收回土地时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建设-移交合同项目土地基金的土地价格确定时间。
据此,BT合同支付土地面积的土地价格确定时间为国家决定交付土地、出租土地的时间。
如果国家延迟交付土地、出租土地以支付BT合同,则投资者将获得相当于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利率的额外金额,对应于工程部分或项目的价值。
享受时间从BT项目工程部分或项目验收完成时间计算到有土地交付、出租决定的时间。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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