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88号决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铁路项目投资

根据第188号决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铁路项目投资

根据决定,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组织编制、评估、决定投资和调整城市铁路项目、按TOD模式的城市铁路项目,其程序和手续类似于地方管理的A类项目;在决定投资时,有权将城市铁路项目、TOD模式项目划分为子项目和子项目。

在延长项目时间而不增加总投资的情况下,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无需执行项目调整手续;有权决定城市铁路工程,包括车站、交叉口、桥梁及相关项目,无需进行建筑方案招标。

此外,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采用指定招标形式,选择咨询承包商、咨询费、施工承包商、EPC承包商、交钥匙承包商、项目投资者。

补偿、支持、重新安置工作基于已批准的工程线路方案和位置,被分离为独立项目。补偿、支持、重新安置项目的编制、评估、投资决定按照公共投资法律规定执行。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在获得建设部统一意见后,有权决定选择适用于城市铁路线路的规范和标准,无需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

同时,在项目试运行前,组织评估和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颁发环境许可证,或为不属于许可证颁发对象的项目进行环境登记。

对于服务于项目的建筑固体废物倾倒场和水稻种植专用地表层,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或建议相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收回土地、补偿、支持、重新安置建筑固体废物倾倒场区域。

对于第188号决议附录中列出的项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将决议规定应用于后续活动,负责调整投资决定,无需执行政策调整手续;决定适用第188号决议发布后颁布的法律、国会决议的规定,如果存在更优惠或更便利的机制和政策。

授权期限有效至2026年12月31日,或直至有权限机构发布文件更改、调整为止。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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