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称因‘债务缠身’无法拆除国道51号3个收费站:能否强制执行?

投资者称因‘债务缠身’无法拆除国道51号3个收费站:能否强制执行?

近日,胡志明市建设厅同奈省持续建议拆除国道51号上已停止运营的T1、T2、T3三个收费站,以确保交通安全。

然而,拆除收费站的工作仍在拖延。

国道51号上无法自行拆除收费站仍可强制执行

回答《青年在线》时,边和-头顿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BVEC,投资者)的代表认为,BVEC在收到同奈省BIDV银行的意见后不能擅自拆除收费站。

BVEC发送了同奈省BIDV银行的文件来解释无法拆除的原因。

同奈省BIDV银行的文件明确指出:“国道51号项目贷款投资的抵押资产是道路收费权,以及国道51号上的所有收费站……如果未经抵押方同意而执行,将严重侵犯银行的财产权,并可能导致赔偿责任”。

BVEC确认不能按照胡志明市建设厅和同奈省的建议自行拆除国道51号上的3个收费站。

然而,律师杜文永(同奈省律师协会)表示:“认为收费站是‘抵押资产’因此不能拆除的说法是对法律体系中优先顺序理解不全面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行使这一权利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

根据永律师的说法,当收费站已超过运营期限或不再符合规划,又造成安全隐患时,它们在公路土地上的存在已构成《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非法设置障碍物导致安全隐患。

因此,当自行拆除要求期限届满(同奈省为2026年1月15日,胡志明市为2025年12月31日),如果企业不遵守,国家管理机构完全有充分的权限进行强制执行。

投资者称因‘债务缠身’无法拆除国道51号3个收费站:能否强制执行?

同样根据永律师的说法,以债务原因为由拖延拆除是没有法律依据来阻止行政管理权力的。国家管理基于社区安全。

“处理坏账或抵押资产是内部问题,必须通过银行与BVEC之间的其他民事诉讼解决,不能让交通参与者承担风险来为银行保留抵押资产”,永律师说。

谈到同奈省BIDV银行的文件,律师阮国(胡志明市律师协会)评价:“当参与涉及交通BOT项目的信贷交易时,银行必须清楚了解这一特殊性,包括收费权和收费站工程不是独立资产,不能在交通土地上无条件存在。

因此,不能以收费站是抵押资产为由拖延或拒绝根据有权限的国家机构的要求进行拆除”。

“如果BVEC不按要求执行,胡志明市和同奈省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国道51号上的收费站”,阮国律师补充道。

投资者称因‘债务缠身’无法拆除国道51号3个收费站:能否强制执行?

发生致命事故,谁负责?

从另一个角度看,律师杜文永也表示,国道51号的交通现状超负荷,并曾发生过因障碍物导致的交通事故。目前,收费站和现有项目已被国家管理机构确定为障碍物,造成视线遮挡……

因此,如果发生因国道51号收费站存在导致的致命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必须由BVEC承担。因为收费活动已暂停,但作为所有者,BVEC在维持已无功能、阻碍交通的收费站时,仍必须承担法律义务。

同时,连带责任将产生于第四公路管理区(越南公路局)和国家管理机构,如果它们在识别安全隐患后缺乏监督责任,不坚决强制执行,导致违规行为延长并造成致命后果……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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