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块1500平方米的土地是2020年底扩建连接第6和第7居民小组(广治省巴屯坊)的道路后剩余的部分。居民小组以每年50万越南盾的价格将土地租给了范雄山先生(原广丰坊党委秘书,旧巴屯市,广平省)的家庭,租金用于筹集文化和体育基金。
2025年12月,巴屯坊人民委员会确认居民小组出租土地的行为是越权的,并表示该机构将收回山先生家庭正在租赁的土地部分。
读者疑问:土地租赁和租金的规定如何?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低的土地租赁价格?
硕士吴嘉煌(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向《青年在线》投稿分享了围绕这一问题的观点。
居民小组有权出租公共土地吗?
根据现行法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所有者代表并统一管理。国家仅通过分配或租赁土地来授予土地使用权。租赁国家土地的个人必须获得有权限国家机关的租赁决定,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国家缴纳租金和各种费用。
根据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向个人租赁土地。
在广治省巴屯坊的事件中,居民小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土地管理主体,没有出租土地的权限,即使是为了“筹集文化-体育基金”的目的。
居民小组同意向个人出租土地,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是越权行为,违反了土地法和公共财产管理使用法律。
这也正是巴屯坊人民委员会确认出租土地行为越权并必须收回的原因。
根据2024年《土地法》,乡级人民委员会出租属于乡、坊公共福利基金的土地,承租人短期使用且不获得红皮书。
地方的公共福利基金土地用于建设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市场、墓地、情义房屋或慈善房屋,或用于国家收回土地建设公共工程时的补偿。
当公共福利基金土地尚未使用时,乡级人民委员会允许通过拍卖形式向当地家庭、个人出租用于农业生产、水产养殖。
这种租赁只是临时性的,因此承租人不是土地使用人,不获得红皮书。
存在“关系”情况时,是否能够以更低价格租赁?
原则上,获得国家租赁土地的个人必须缴纳租金。免除或减少租金根据土地使用目的、投资区域、土地使用主体等因素确定。
国家根据租赁土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赁单价、租金支付形式等确定租金。
国家出租土地不得歧视,不得基于关系设定任何优先权,即使是干部家属或前官员。
土地租金、租赁形式以及租金免除或减少政策必须根据法律的一般依据确定,并平等适用于所有对象,确保公开透明的原则。
因此,如果实际上出现因个人关系而以异常低价租赁土地的情况,那不是国家政策,而是违反法律的表现,甚至可能涉及滥用职权或团体利益的行为。
对于土地出租对象不当或权限不当的情况,国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81条第3款收回土地。
这种收回是强制措施,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后果并恢复土地管理秩序,不取决于土地使用人是否有过错或已长期使用土地。
在因违反土地法而收回的情况下,土地使用人不得获得土地、附着于土地的财产和投资成本(如有)的补偿。
除了收回土地外,与违规出租土地行为相关的个人和组织必须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239条追究责任。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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