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居民对再安置条件提出疑问,农业与环境部如何回应?

胡志明市居民对再安置条件提出疑问,农业与环境部如何回应?

胡志明市居民黄氏怀秀的房地产面积为58平方米,于2011年获得红皮书。该房地产位于沟渠改造项目的征地范围内,征地后剩余面积为26.9平方米。黄氏家庭在同一坊内没有其他住房或土地。

黄氏询问其家庭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在不将剩余面积(26.9平方米)移交给国家的情况下获得再安置土地?

农业与环境部回应如下:“2024年《土地法》第95条第2款a点规定,当国家因国防、安全目的;为国家和公共利益发展社会经济而收回土地时,获得土地补偿的条件是:拥有红皮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土地相连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2024年《土地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家庭户、个人拥有住房用地、定居国外的越南裔人、经济组织正在使用住房用地、正在拥有与越南土地使用权相连的住房,当国家收回土地时,如果符合本法第95条规定的土地补偿条件,则应在再安置区或其他合适地点通过提供住房用地或住房进行补偿”。

此外,根据农业与环境部,政府第88/2024号法令第11条第2款关于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和再安置规定:“家庭户、个人、定居国外的越南裔人正在使用住房用地、正在拥有与越南土地使用权相连的住房,当国家收回住房用地并符合土地补偿条件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收回全部住房用地或收回后地块剩余住房用地面积小于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且家庭户、个人在被收回土地所在的乡、坊、镇没有其他住房用地或住房,则应通过住房用地或再安置住房进行补偿;

如果收回全部住房用地或收回后地块剩余住房用地面积小于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且家庭户、个人在被收回土地所在的乡、坊、镇还有其他住房用地或住房,则应通过货币、住房用地、住房或其他土地(如果地方有土地基金、住房基金条件)进行补偿”。

根据农业与环境部,由于这是一个具体案例,黄氏需要研究上述规定,并联系当地土地管理职能部门以获得具体指导。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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