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2日,岘港市公安局内部政治安全处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居住在岘港市戈诺伊乡的N.V.H.先生(38岁)处以750万越南盾罚款,因其提供、分享伪造信息、虚假信息、歪曲、诽谤、损害机关、组织声誉以及个人名誉、人格的行为。
此前,H.先生使用个人Facebook账户在反动分子黎忠科创建的旨在破坏越南国家的Facebook粉丝页发布的帖子评论区,发表了关于总书记杜林的内容虚假、歪曲的评论。
内部政治安全处已配合戈诺伊乡公安传唤、约谈H.先生。
在公安机关,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H.先生承认了全部违法行为,并承认因考虑不周而发布了上述违规内容。
经过工作,内部政治安全处工作组分析、指导、解释了法律规定,H.先生已清楚认识到分享虚假信息的后果和影响。
同时,他自愿立即删除上述违规帖子内容,承诺不再重犯,并发布更正帖子向社交媒体社区道歉,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
N.V.H.先生提供、分享捏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政府关于邮政、电信、无线电频率、信息技术和电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的第15号法令第101条第1款a点。
如《青年在线》报道,2025年12月31日,河内市人民法院开庭初审审理被告人黎忠科(1971年出生,越南国籍;出境前常住地址:河内市栋多郡;现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及其他3名被告人,被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制作、储存、传播、宣传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资料”罪名起诉,依据《刑法》第117条规定。
法院判处黎忠科17年有期徒刑;本案其他3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杜文雅(1977年出生,居住于嘉莱省绥福东乡)7年有期徒刑,黄宝德(1984年出生,居住于胡志明市翁领郡)6年6个月有期徒刑,范光善(1978年出生,居住于河内市坞市场郡)5年6个月有期徒刑,罪名同上。
在4名被告人中,被告人黎忠科(身份证号011457540,由河内市公安局签发)被公安部安全调查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通缉决定。
河内市人民法院呼吁黎忠科自首,出庭依法行使辩护权。截至审判时,被告人科未自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起诉书,自2016年起,黎忠科使用12个页面、信息频道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多篇内容歪曲、诽谤人民政府的文章、视频片段;捏造事实,在人民中引起恐慌;污蔑党、国家领导人的声誉、名誉,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在黎忠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视频片段、文章中,公安部安全调查机构已对34个视频片段和11篇文章的内容进行鉴定。结果,河内市文化体育厅、胡志明市文化体育厅得出结论,有21个视频片段和10篇文章内容歪曲、诽谤人民政府;捏造事实,在人民中引起恐慌。
尽管清楚知道黎忠科在社交媒体页面上发布的文章内容歪曲、诽谤人民政府;侮辱、污蔑党、国家、各级领导同志的名誉、声誉;认识到黎忠科的行为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但被告人:杜文雅、黄宝德和范光善仍撰写文章、编辑视频片段或从事其他工作以协助黎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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