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特殊机制真正成为地方的杠杆

让特殊机制真正成为地方的杠杆

文章提出设计特殊机制以帮助地方发展的五项原则。

三项机制

1. 公共投资决策:有权,但不完整。 最重要的特殊机制之一是授予大城市决定和批准许多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权力。原则上,这有助于地方更加主动,缩短准备和实施时间。

但实际上,这项权力仅在初期阶段完整。当项目需要调整——调整总投资额、改变设计、延长进度时,审批权又“滑向”上级。因此,项目重新陷入请示-批准的循环,甚至由于既要遵循通用流程又要按照特殊机制进行解释而变得更加复杂。

胡志明市或河内的不少项目进度拖延,并非因为缺乏资金或决心,而是因为每次调整都必须从头请示。当权力未被完整授予时,手续难以减少。

2. 土地和城市空间开发:可以做,但不能最终决定。 土地和城市空间是各城市最大的资源。因此,许多特殊机制允许地方在开发土地储备、改造和城市再开发以创造基础设施投资资源方面更加主动。

但实际上,关键环节仍需征求多级意见:土地估价评估、批准不同于通用规定的方案、选择开发形式。

与此同时,关于进度、土地利用效率和舆论反应的责任却直接落在地方政府肩上。结果是,地方被分配了工作,但没有掌握最终决定权。允许做但不允许最终决定的机制,手续不仅无法减少,反而常常延长。

3. 试点、不同做法:允许尝试,但不允许出错。 特殊机制的一个进步点是允许试点新的做法、治理模式或不同于常规的投资方式。理论上,这是创新的巨大空间。

但实际上,每个“不同之处”都需要一次批准。每个试点步骤都必须详细解释,同时没有明确的“安全区”供试验。风险未被预先划定,个人责任却非常具体。

悖论是允许试点但不允许出错。当试验权未伴随明确和稳定的责任权时,试点容易流于形式,而手续则继续膨胀。

让特殊机制发挥效能的五项原则

从上述三项具体机制可以看出:手续未减少并非因为缺乏机制,而是因为机制未完整授予与责任挂钩的决定权。当权力被分割,而责任却集中时,请示-批准成为难以避免的结果。

并非增加机制就是增加权力。如果最终决定权不完全掌握在承担发展责任的地方手中,“特殊”很容易变成新的手续层级,而非突破动力。

从上述障碍中,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清晰的结论:特殊性不在于颁布更多机制,而在于该机制是否使决策更快、责任更明确。为此,需要应用以下五项原则:

1. 地方能做的事,就完全交给地方。 如果中央仍保留关键环节的决定权,地方只是“代劳”,那么手续肯定无法减少。中央应扮演设定目标、标准和监督的角色;而地方有权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做法。授予权力但仍掌握方向盘,则“特殊”很容易变成……多一道门。

2. 权力必须伴随全程责任: 谁决定,谁负责。当决策者和责任者不是同一人时,常见的结果是:要么推诿,要么“请示以求稳妥”。特殊机制只有在其创造一个简单原则时才发挥作用:在哪个范围内决定,就在哪个范围内负责——清晰、透明、可验证。

3. 接下来,必须授予足够稳定的权力,让地方安心工作。 城市项目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如果授予的权力可能中途被收回或更改,执行者将始终处于防御心态:害怕决定、害怕尝试、害怕创新。因此,特殊机制需要按任期/项目周期有稳定的承诺,并仅根据预先设定的条件进行调整,而非“视情况而定”。

4. 特殊性是允许不同做法,不是在旧路上跑得更快。 如果仍是同样的流程,同样的审批层级,只是“承诺”做得更快,结果通常是……增加文件压力、增加报告、增加会议。真正的特殊性是允许不同组织方式:减少中间层级、合并审批点、明确授权,尤其是允许处理突发情况而无需从头再来。

5. 以结果评估特殊机制,而非以文件数量。 特殊机制不需要“多文字”,而需要“多事情运行”。衡量标准必须是:项目进度、社会成本减少多少、投资环境改善如何、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多少。如果仅以文件齐全和报告完整来衡量,手续将有动力……自我繁殖。

简而言之,特殊机制只有真正“特殊”时,才能回答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被分配工作的人是否有权最终决定并承担最终责任?如果是,手续自然会减少。如果不是,“特殊”可能只是手续的另一个名称。

让全国学习新做法

大城市的特殊机制不仅是为了让地方更快发展,也是为了让全国学习新的做法。为此,需要一种有控制的信任:信任以授予权力,并以具体结果进行控制。

当特殊机制真正帮助工作者敢于决定并敢于承担责任时,请示-批准将自然失去生存空间。届时,大城市才能真正成为不仅是增长的火车头,也是改革思维的火车头。

(编译:Jon 越南网;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81909/

(0)
上一篇 2小时前
下一篇 2小时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