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公共事业单位获准租赁公共资产

胡志明市公共事业单位获准租赁公共资产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颁布了关于在胡志明市管理范围内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决策权分级的第02号决定。

根据该决定,国家机关(包括专业机构、其他行政机构、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拥有以下权限:分配资产;核定公共资产使用经费、开发公共资产;收回、调拨、出售、报废、销毁公共资产,处理丢失或损坏的资产;批准服务于项目活动的资产处理方案。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第02号决定已将权限从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分级给专业机构、行政机构、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隶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除了拥有与上述国家机关类似的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权限但范围更窄、资产价值更小外,公共事业单位有权批准本单位(除业务活动场所、汽车外)公共资产用于经营、租赁、合资、合作的方案;使用本单位公共资产参与公私合作模式的投资项目;批准服务于项目活动的资产处理方案。

专业机构、其他行政机构、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隶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批准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公共资产用于经营、租赁、合资、合作的方案。

解除公共资产租赁的瓶颈

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公共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用于经营、租赁、合资、合作的方案批准权限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省级)。

在胡志明市执行上述规定的实际情况表明,许多公共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行政机构和地方的公共资产在用于经营、租赁、合资、合作时非常困难。

原因是各单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制定方案,然后提交给咨询机构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实施租赁、合资、合作。

2024年6月,根据财政厅的统计,胡志明市有744个公共资产用于租赁、合资、合作的方案,但只有4个方案获得批准。

这一分级有助于解除胡志明市数百个公共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其他行政机构等在公共资产租赁方案批准权限和程序上的瓶颈。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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