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省公安厅表示,调查机关已对两名个人在兴安省新顺乡生产豆芽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作出立案决定和起诉决定。
此前,兴安省公安厅经济、走私、环境犯罪调查处在新顺乡的两家豆芽生产厂发现了违规迹象。经过检查,职能部门没收了近3吨有使用违禁物质迹象的豆芽。
调查结果显示,从1月14日至18日,由范氏胜(46岁)和范氏情(42岁)管理的两家豆芽生产厂使用了6-苄氨基嘌呤。
这种物质不属于允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目录,用于刺激豆芽生长,并投放市场销售。
兴安省公安厅调查机关已根据《刑法》第317条第1款,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罪起诉相关嫌疑人。
起诉决定已获得兴安省第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案件正在按规定继续调查和澄清。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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