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岘港第二区域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人是L.M.D.先生(居住在岘港),被起诉方是岘港山茶郡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原),现为岘港第二区域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继承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案件内容,第59号地块面积为1,433.8平方米,源自位于韩江沿岸旅游服务区的多个地块,根据岘港市人民委员会2011年第5097号决定,按1/500比例进行了详细规划。
根据该规划,该地块被划分为四个城市住宅地块,其中两个地块面积为300平方米,一个地块面积为441.1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为长期。
随后,上述地块合并为第1号地块(1,341.1平方米)。该地块于2011年获得红皮书并登记转让给D.先生。
2024年,D.先生换发了红皮书(第10号地块),面积为1,341.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市住宅。
此后,D.先生又接收了第57号地块的转让,面积为92.7平方米(城市住宅用地)。
D.先生完成了第10号和第57号地块的合并手续,形成了第59号地块,面积为1,433.8平方米,并由岘港土地登记办公室颁发了红皮书。
据D.先生称,由于有需求,他于2025年提议将第59号地块分割为三个地块,包括:两个面积为300平方米的地块;一个面积为833.8平方米的地块,建筑面积为281.3平方米。
然而,山茶郡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未为D.先生处理土地分割事宜。
D.先生要求法院宣布上述未办理土地分割手续的行为违法;强制土地登记机构按规定履行土地分割的职责和公务。
法院:拒绝处理档案的行为违法
在法庭上,第二区域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认为,根据岘港市的各项决定,没有依据分割第59号地块(不符合岘港市2012年9月20日第7668号决定批准的详细规划)。
法院认定,第59号地块的形成、合并和颁发证书的整个过程均合法、符合权限且无争议。
关于土地分割的要求,根据土地法的条件:
根据岘港市人民委员会第32号决定,城市住宅用地的最小面积为60平方米。
考虑分割后的预计地块(包括两个300平方米的地块和一个833.8平方米的地块)均远超此限额。
地块各边的尺寸和深度确保与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衔接,不违反基本建筑指标的规定。
现场勘察结果,记录了第59号地块的现状:
在拟分割为剩余地块(833.8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上,现有坚固的别墅建筑,按许可证建造,正在稳定使用。
拟分割为两个新地块(每个300平方米)的土地面积目前为空地,边界清晰,无争议。
此次分割不会分割或破坏现有别墅建筑的结构,确保安全距离和周围建筑空间符合建筑规范。
据法院称,对照各时期的1/500详细规划档案,该地块位置原本被确定为独立别墅地块。
在法庭上,各方均确认每个地块300平方米的面积是普遍的面积指标,符合项目中的别墅地块规划。
因此,基于与规划方案中现有面积指标的兼容性进行土地分割具有法律依据,确保建筑规划管理与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之间的一致性……
法院得出结论,D.先生已提交土地分割申请档案;该要求完全符合土地法的规定条件。
然而,第二区域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未按权限办理接收和处理档案的手续,而是基于不适当的法律依据发布了拒绝处理的答复文件。
未办理接收和处理档案手续的行为直接影响起诉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未确保符合土地法的程序和手续。
法院完全接受D.先生的起诉要求;宣布第二区域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未办理土地分割手续的行为违法。
强制该机构必须按规定履行为D.先生审查上述土地分割事宜的职责和公务。
岘港市土地登记办公室表示,目前该分支机构正在对判决提出上诉。
(编译:Cici;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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