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颁布了关于胡志明市管理范围内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决定权分级的第02号决定。
根据该决定,国家机关(包括专业机构、其他行政机关、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拥有以下权限:分配资产;核定公共资产使用经费,开发公共资产;收回、调拨、出售、报废、销毁公共资产,处理丢失或损毁的资产;批准服务于项目活动的资产处理方案。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第02号决定已将决定权从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分级授予专业机构、行政机关、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隶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的事业单位,除了拥有与上述国家机关类似但范围更窄、资产价值更小的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权外,事业单位还有权批准本单位(除业务活动场所、汽车外)用于经营、出租、合资、合作的公共资产使用方案;利用事业单位的公共资产参与公私合作模式的投资项目;批准服务于项目活动的资产处理方案。
专业机构、其他行政机关、乡/坊/特别区人民委员会、隶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的事业单位批准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用于经营、出租、合资、合作的公共资产使用方案。
解除公共资产出租的瓶颈
而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合资、合作的公共资产使用方案的批准权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省级)。
在胡志明市执行上述规定的实际情况表明,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许多公共资产在用于经营、出租、合资、合作时非常困难。
原因是各单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制定方案,然后提交给咨询机构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才能实施出租、合资、合作。
2024年6月,根据财政厅的统计,胡志明市有744个用于出租、合资、合作的公共资产方案,但只有4个方案获得批准。
这一分级对于解除胡志明市数百家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其他行政机关等在公共资产出租方案批准权限和程序上的瓶颈具有重要意义。
(编译:Eric 越南网;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83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