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绝交付海域区域的新规定

关于拒绝交付海域区域的新规定

第44/2026/NĐ-CP号法令包括4章47条,其中修订和补充了3项法令的若干条款:第40/2016/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第41/2016/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向外国组织和个人颁发在越南海域进行科学研究的许可证;以及第11/2021/NĐ-CP号法令规定将特定海域区域交付给组织和个人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第44/2026/NĐ-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11/2021/NĐ-CP号法令中关于海域区域交付原则、拒绝交付海域区域的情况、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的权限、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收回海域区域、处理海域区域交付申请档案的程序和手续等条款。

其中,第44/2026/NĐ-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4条第5款,以增加在一个海域区域的开发原则和解决拟交付海域位置重叠问题的原则。

据此,在一个海域区域可以交付给一个或多个组织和个人以实现一个或多个使用目的,但不得与正在获准进行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相冲突。在一个海域区域只交付给一个组织和个人以实现一个或多个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目的。

如果拟交付海域区域的位置和范围存在重叠或重复,则优先处理提交完整、有效档案的组织和个人的档案,该档案在接收档案和预约返还结果的证明上有所体现。

* 明确规定和严格规范拒绝交付海域区域的情况

第44/2026/NĐ-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5a条第2款,以确保法律对拒绝交付海域区域情况的规定具体、明确、严格;规定在拟使用海域区域范围位于以下海域区域的情况下拒绝交付海域区域,除非负责管理或法律规定允许组织和个人在这些区域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机构、单位、组织获得交付:

- 用于国防、安全目的的区域;

- 国家级、特别国家级历史文化遗产、名胜古迹的第一保护区,以及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认为世界遗产的遗迹;

- 属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物种-生境保护区、景观保护区、具有特殊生态系统、高生物多样性、具有维持水源和生态平衡功能的国家和国际重要湿地的严格保护分区和生态恢复分区的区域;根据环境、生物多样性、林业法律规定已公布的具有特殊用途森林的区域;

- 属于根据渔业法律规定划定的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的区域;

- 具有海草生态系统、珊瑚礁的区域,属于国家海洋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

- 具有油气工程、海上设备和工程、这些工程周围的安全区以及已由国家主管机关交付、承认海域区域的区域。

* 变更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的权限

为了简化行政手续,与《渔业法》的规定相适应、协调,并加强地方的分级和分权,第44/2026/NĐ-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8条关于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收回海域区域的权限。

根据新规定,农业与环境部部长决定在以下情况下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收回海域区域:

- 海域区域范围位于省级海上行政管理边界之外;

- 跨区域海域区域;

- 收回属于农业与环境部部长交付、承认权限的海域区域。

有海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在以下情况下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收回海域区域:

- 海域区域位于省、直辖市海上行政管理边界之内;

- 收回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交付、承认权限的海域区域。

有海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根据经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的《渔业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向越南个人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收回海域区域以进行水产养殖,其范围位于自陆地或岛屿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线起3海里的海域内。本款规定的海域区域交付限额不超过5公顷。

第44/2026/NĐ-CP号法令明确规定,在尚未确定省、直辖市海上行政管理边界的情况下,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的权限按以下方式执行:

- 农业与环境部部长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其范围全部或部分位于自陆地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线起6海里的海域之外,或全部或部分位于自特别行政区最大岛屿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线起6海里的海域之外;

-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其范围完全位于自陆地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线起6海里的海域之内,或完全位于自特别行政区最大岛屿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线起6海里的海域之内;

用于水产养殖的海域区域,其范围完全位于自陆地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线起6海里的海域之内,或完全位于自岛屿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线起6海里的海域之内。

有海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将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收回海域区域的决定发送给农业与环境部。

有海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将交付、承认、允许归还海域区域;延长、修改、补充海域区域交付决定;收回海域区域的决定发送给农业与环境厅、越南海洋与海岛局。

此外,第44/2026/NĐ-CP号法令还修订和补充了第16条关于处理海域区域交付申请档案的程序和手续,以简化行政手续、减少行政手续处理时间、明确各机构在接收和处理行政手续方面的责任。

(编译:张悦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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