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对违反公益劳动规定的人是如何处罚的?

以前对违反公益劳动规定的人是如何处罚的?

广南省平明乡公安带一群有聚集、违反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迹象的青少年烈士陵园打扫卫生,得到许多读者的支持,并建议推广到其他情况。

那么,现在和以前对公益劳动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公益劳动处罚正在研究中

在去陵园打扫之前,这些青少年听取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动员自觉上交武器,并写下不再犯的承诺。

平明乡公安处理这些“坏”青少年的方式得到许多人的支持,对违法者有强烈影响,并体现了人文精神。

据该机构代表称,带这些孩子去陵园打扫是一种传统教育形式,而不是公益劳动处罚,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处罚形式。

确实,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没有规定带违法者去劳动的形式。

但公益劳动处罚形式以前曾多次被专家、职能机构和立法者提出。

在2025年第一季度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工作总结会议上,副总理陈红河要求相关部门研究、补充对某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公益劳动处罚形式。

随后,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已责成各职能部门配合研究,建议有权限的机关修改、补充对交通违法者的公益劳动处罚形式。

此前(2020年中),国会代表提议在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补充公益劳动处罚形式。

越南法律曾规定公益劳动处罚

公益劳动处罚形式规定在1977年颁布的《轻微违法处罚条例》第143号决议中。根据该条例,轻微违法者将受到三种处罚形式之一:罚款、公益劳动(1至3天)和拘留(1至3天)。

1989年的《行政处罚条例》只剩下两种主要处罚形式:警告和罚款,补充处罚形式是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

2012年的《行政处罚法》(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也没有规定公益劳动处罚。

现行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有期限或暂停活动有期限、没收行政违法物品和工具、驱逐出境。

未来,如果公益劳动被正式纳入行政处罚形式,必须伴随许多规定,以确保这种处罚形式应用得当且不随意。

具体来说,必须定义公益劳动是什么,适用范围(哪些行政违法行为适用...),适用条件(违法程度、再犯次数...),应用方式(是独立适用的处罚,可以与罚款结合或替代罚款...)。

同时必须有具体指导,如劳动小时数(最低、最高限度),豁免对象(老年人、孕妇...)。

此外,必须规定可以分配的公益工作类型,有权限的决定机关,执行监督方式。

以前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在国家委员会(根据1980年宪法,国会最高常设机构)1989年颁布《行政处罚条例》和部长会议(规定安全、秩序领域行政处罚)1991年颁布第141号决议之前,政府委员会1977年的《轻微违法处罚条例》规定了公益劳动处罚形式,从1天到3天。

根据该条例和当时内务部的指导,公益劳动处罚是处理简单、明确、后果不严重...的社会安全秩序侵犯行为的四种处罚形式中的第三种。

这是针对多次再犯或已适用最高罚款但仍违法,或违法者态度顽固、藐视法律的情况的严厉处理形式。

(编译:Ivy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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