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阮玉辉先生(51岁,居住于多乐省邦胡坊)表示,他已就多乐省第八区人民法院2月4日关于他与裴氏草女士(48岁,同住址)婚姻期间财产分割的一审判决提出全面上诉。
他同时举报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在确定法律关系及评估证据方面存在错误。
关于“继承”认定及确定共同财产的疑虑
根据案卷,辉先生与草女士于1999年结婚,育有三名共同子女(起诉时,最小的孩子未满18岁)。起初,草女士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及抚养子女。但在初审法庭上,她撤回了离婚及抚养子女的请求,仅建议分割婚姻期间的财产。法院中止了草女士已撤回的部分请求,并继续审理剩余部分。
一审判决确定争议财产包括11块土地及地上附着财产,总面积约4公顷,估值超过300亿越南盾。其中六块土地由辉先生的父母转让,证书登记在辉先生个人名下。法院认定夫妻自2011年起共同管理、稳定使用,因此确定为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分配辉先生60%,草女士40%,地上财产平分。
登记在“阮玉辉户”名下的土地及婚姻期间受让的土地被确定为共同财产,双方各分50%。两块尚未颁发证书的土地也因来源不明被纳入分割范围。
辉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多块土地由父母单独赠与,有公证合同及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证书,但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仅因共同管理、使用;双方未约定将个人财产并入共同财产,因此认定财产“转化”不符合《婚姻家庭法》。
他还认为,判决对2011年转让事宜使用“继承”术语不准确,因为当时其母亲仍在世;若有转让,应属赠与或其他民事关系。对于登记在家庭户名下的土地,他建议澄清发证时的家庭成员构成,并让所有相关人员参与诉讼。两块尚未有证书的土地,他认为属于未完成手续的遗产,因此缺乏分割依据。
因担忧风险而起诉与丈夫分割财产
草女士承认部分土地由婆婆为辉先生单独办理手续。但她认为自己多年来直接管理、耕作、改良土地,为财产增值做出了贡献,因此有权要求分割。
起诉源于担忧辉先生可能转让大部分土地以投资其他领域,影响家庭收入来源及子女权益。她也不同意一审判决确定的40%比例。
阮辉武法官表示,当原告撤回部分请求时,法院中止该部分并继续审理剩余部分。该案已上诉,案卷移交多乐省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处理;举报事宜将由主管机关按规定审查。
第八区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在初审时已建议个人财产交由辉先生管理,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尚未有证书的土地应在依据充分时另行处理。该单位已报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多乐省人民检察院可能考虑提出抗诉。
将赠与财产认定为继承的论点不准确
据多乐省律师团律师谢光聪表示,辉先生父亲留下的财产是各继承人未分割的共同财产。2011年,辉先生的母亲及兄弟姐妹一致同意将全部财产交给他,未将草女士姓名列入相关文件。随后,辉先生办理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部分土地登记在其家庭户名下。
律师认为,将此认定为继承财产需谨慎考虑。因为财产是在婚姻期间获得,若想确立为个人财产,必须有明确体现意愿的书面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但草女士知晓转让事宜,且在整个手续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视为辉先生的个人财产。
(编译:Ivy;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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