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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龙去脉
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日前听取《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的呈文与审查报告。司法部长黄清松在呈文中表示,草案基本继承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的调整范围,同时明确不适用于社会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交易。草案还就土地经营权、房地产经营合同、买卖与租购中的付款机制等作出修改。在付款保障方面,草案补充规定,房地产经营合同剩余5%的价值须通过冻结账户或由各方协商的方式予以保障。草案还新增房地产交易规则与交易流程框架,并规定为每个组织、个人、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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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龙去脉
编辑部整理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日前听取《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的呈文与审查报告。司法部长黄清松在呈文中表示,草案基本继承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的调整范围,同时明确不适用于社会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交易。草案还就土地经营权、房地产经营合同、买卖与租购中的付款机制等作出修改。
在付款保障方面,草案补充规定,房地产经营合同剩余5%的价值须通过冻结账户或由各方协商的方式予以保障。草案还新增房地产交易规则与交易流程框架,并规定为每个组织、个人、房地产及其他适用对象建立电子识别码。黄清松称,草案拟削减12项行政手续中的4项,简化31项投资经营条件中的9项。
在审批权限上,草案拟将地方房地产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决定权下放给省级人民委员会,而现行法律规定该权限属于政府总理。草案还就BT(建设—移交)合同项下用于结算的土地上的房地产项目,补充了开发商在完成土地财务义务后方可投入经营或采取担保措施的原则性规定,并授权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多项意见。他建议对BT项目土地上的房地产经营条件不重复PPP法律的规定,而采用援引方式,避免不同理解。对于未来形成的房地产,他建议在法中明确合同剩余5%款项的账户管理原则及风险处理,并厘清买方自行办理权证时的自愿要素,区分定金协议与项目筹资行为。
关于项目转让,潘文迈提出应研究开发商无力继续实施、未完成财务义务但有意转让、受让方具备能力并承诺承接土地财务义务的情形,以避免项目长期停滞、造成浪费和影响国家预算收入。他还建议补充对资金回收方案、处理时间、成本及对客户义务的评估。对于房地产经营合同,审查报告建议在未厘清实践依据、交易需求、待解决问题和政策增值前,暂不在草案中规定扩大可转让合同类型。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还建议政府仔细审查必须公证的具体情形,统一《房地产经营法(修订)》与《住房法(修订)》的规定,并明确《土地法》《房地产经营法》《住房法》生效时间的衔接,确保同步一致。
全部报道(2)
2026-10-29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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