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年報》介紹專家和民眾圍繞此問題的實際意見。
範越順博士(胡志明市資源與環境經濟研究所所長):
補充土地分割時的建築協議

長期以來,許多房地產經營者利用此規定大規模分割土地,形成人口密集但基礎設施不完善的居民區,如道路、排水系統等。
許多臨時居民區由大規模分塊分割形成,有幾十到幾百戶家庭居住,但沒有人行道、公園或幼兒園。
為限制大規模分塊出售,應規定各坊、鄉、特區應用城市的共同城市建築管理規章,以確定有分割需求土地的各項指標。
例如,如果土地使用人申請將一塊土地分割成五塊或以上,則必須就各塊土地達成共同建築方案協議,包括土地使用係數、建築密度、樓層高度、高度、退距以及供電、供水、排水方案。
如果初始土地面積較大(可能從1000平方米以上)申請分割,則投資者必須制定項目,經職能部門批准設計,以成為具備完善技術基礎設施的小型居民區。
對於小型居民區,不便預留土地建設社會基礎設施的,投資者有義務根據項目規模向地方繳納社會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地方用此資金增建學校、遊樂區等。
如果嚴格執行此規定,通過收購土地形成分塊出售區的利潤將不會很高,因為技術設計方案成本、基礎設施成本增加。屆時出售的土地價格也會很高,相當於大規模、規範實施的住房項目,購買者會自行比較和選擇。利潤不再吸引人,分塊出售自然會減少。
阮福德先生(峴港市土地登記辦公室副主任):
控制分割數量,連接交通
峴港市正在應用關於住宅用地或同一地塊內包含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時分割土地的最小面積的決定。這兩項決定適用於兩個區域:舊峴港市(第32號決定)和舊廣南省(第28號決定)。
合併後,峴港市正在審查、修改和統一全市關於土地分割的共同規定,以取代上述兩項決定。目前《土地法》規定較為寬鬆,為民眾實現土地使用人權利創造條件。
然而,為使土地分割成為土地使用人的權利,但規定必須防止利用分割進行分塊出售影響總體規劃,給基礎設施帶來負擔。
我正在研究控制分割後地塊數量的解決方案。例如,如果一塊土地被分割成五塊或以上,則必須徵求地方政府意見。此舉旨在讓國家管理機構對照規劃、建設規定以及該區域未來人口密度增加潛力的基礎設施滿足能力。
此外,城市可授權坊/鄉級管理分割時的道路連接。這有助於嚴格監督為分塊目的形成的自發道路。
建築師黃春壽:
區分兩個居民區進行管理

實際情況表明,規定允許分割的最大面積可限制大面積土地被零碎分割,破壞城市空間結構,打亂規劃。
這是胡志明市郊區許多區域已發生的問題,在短時間內,農業用地或尚未具備城市發展條件的土地被分割成幾十甚至幾百個小塊,隨之帶來嚴重的基礎設施、環境和管理後果。
但關於允許地塊最大面積的規定可能無意中給有正當需求的民眾帶來困難。
核心問題不在於最大或最小面積數字,而在於管理方法。過去一段時間,一些地方允許分割僅停留在面積標準,尚未提出嚴格的技術基礎設施條件、交通連接、排水、供電以及與詳細規劃符合性的要求。
各地方需明確分類各區域,以靈活但受控的方式應用土地分割政策。規定分割的最小面積適用於現有、穩定、具備基本完整基礎設施系統的居民區。因為分割這些區域的土地不會對基礎設施造成顯著壓力,同時滿足民眾的實際需求。
相反,對於規劃新發展城市區域或正在土地功能轉換過程中的區域,需應用更嚴格的條件。這些區域的分割(除最小面積規定外,必須與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以及技術基礎設施標準掛鉤)。
甚至可考慮不允許零星分割,只允許按照規範批准、具備完整基礎設施和同步連接的投資項目進行。特別是對於郊區,尚未形成明確居民區的區域,國家需嚴格執行規劃,只允許發展具備規範基礎設施的項目。
如果不改變方法,我們將繼續陷入收緊規定 – 產生變相 – 再收緊的循環。要結束自發分塊出售狀況,規劃必須領先於居民發展。
阮文接先生(胡志明市):
申請分割土地太難了!
我家有2000平方米長期作物土地,由父母留給四個兄弟姐妹。我們想將土地分成四塊,過戶給每人一塊,但分割申請未獲批准,因為分割出的地塊不臨道路。
我詢問附近分塊區域的人,他們說我必須在分割後修建穿過各塊土地的道路。但我填土修路被職能部門處罰,因為在農業用地上無證修路。
阮氏碧女士(胡志明市忠美西坊):
地價高,分塊出售不再有超高利潤
我曾是尋找大面積農業用地然後轉換用途,分塊出售給民眾建房的人。也是合法住宅用地,允許建設,但由於我投資基礎設施水平較低,價格比由規範投資者建設的具備公園、學校的居民區便宜。我的分塊土地面向想安居或投資但資金不多的年輕人。
以前規定的地價還較低,形成分塊土地的成本還不算太高。因此做分塊出售土地利潤較多。目前地價相當高,土地轉換用途成本大幅增加,利潤不多。所以分塊出售大幅減少,以前10人做,現在只剩2人。
此外,國家機關使用座標、遙感技術管理土地,分塊出售區域容易在提交申請時被發現和阻止。這些法律和市場障礙使分塊出售比以前困難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