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胡志明市: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獲授權接收、調動、借調及處罰公務員

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發佈了一項決定,規定了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管理權限內公務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分級制度。

該規定適用於根據《幹部、公務員法》第1條第2款在胡志明市各廳、局、部門及鄉級人民委員會工作的公務員,以及與公務員招聘、使用和管理相關的機關、組織和個人。

根據分級,各廳、局、部門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接收鄉級非專職活動人員為公務員。

內務廳決定從胡志明市行政機構調動公務員到胡志明市政治系統之外的機關、組織、單位,並反向接收公務員,

但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任命權限的公務員除外。

各廳、局、部門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在其管理範圍內調動和使用公務員到胡志明市政治系統內的機關、組織、單位,並反向接收公務員,但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任命權限及內務廳權限的公務員除外。

關於公務員借調,內務廳決定從胡志明市各廳、局、部門及鄉級人民委員會借調公務員到胡志明市政治系統之外的機關、組織、單位,並反向接收借調公務員,但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任命權限的公務員除外。

同樣,胡志明市各廳、局、部門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在其管理權限內借調公務員到胡志明市政治系統內的機關、組織、單位,並反向接收借調公務員,但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任命權限及內務廳權限的公務員除外。

胡志明市各廳、局、部門決定對廳、局、部門及其下屬機關、組織中的科級及相當職務的領導、管理幹部進行任命、再任命、延長任職期限、輪換、辭職、免職和暫時停職。

同時,有權決定對其管理範圍內的領導、管理職務公務員進行紀律處分。

胡志明市各廳、局、部門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對廳、局、部門及其下屬機關、組織及鄉級人民委員會中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紀律處分。

公務員職級分類、工資制度、辭職及退休管理分級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還發布了一項決定,規定了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權限的公務員使用和管理分級制度。

據此,各廳、局、部門、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及昆島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有權變更公務員的工作崗位,使其職級按專業、業務高於現任職級。

但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任命權限及其他一些情況的公務員除外,各廳、局、部門、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及昆島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可以變更工作崗位並按相同專業、業務但不同職級以及低於現任職級的專業、業務職級進行分類;

執行工資制度;辦理辭職、退休手續;簽訂公務員任務合同;進行培訓與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