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明確國家住房基金在社會住房建設中的收支來源

5月21日,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會上討論了關於發展社會住房的特殊機制和政策試點草案。

胡志明市的代表Nguyễn Thị Lệ表示,設立國家住房基金是必要的,以動員資源進行社會住房投資。

然而,草案中關於基金的規定還比較籠統,沒有明確管理機構或運營模式、收入來源或支出任務。

Lệ建議補充關於國家住房基金的具體規定,包括管理機構、運營模式、收入來源和支出任務。決議需要明確框架,以便政府頒佈詳細法令。

女性代表表示,草案規定國家住房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設立的非預算國家財政基金。

該基金由國家預算撥款形成,接受自願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款,以及從已投資建設技術基礎設施的土地基金價值相當的款項中收取的收入,用於按照住房法律規定建設社會住房,以及從出售屬於公共財產的住房和其他合法動員來源中收取的收入。

Lệ認為,如果不為中央和地方住房基金劃分收入來源,可能會導致重疊,難以實施。她表示,設立兩個基金需要明確各級的功能和任務。

代表表示,一些地方仍然維持省/市住房基金,因此在設立國家住房基金時,如果仍然維持這些住房基金,可能會導致功能重複。因此,需要明確規定基金的維持、調整和資源保障。

同樣,代表表示,草案旨在簡化社會住房投資程序,節省時間和成本,加快進度。然而,尚未全面評估削減和整合程序後的實施時間,給評估到2030年完成100萬套社會住房的能力帶來了困難。

關於土地基金,根據Lệ的說法,目前執行規定商業項目投資者在項目中留出土地建設社會住房的效果不佳。現行罰款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缺乏執行義務和土地交付時間的規定,導致拖延、浪費和影響社會住房供應。

她建議補充規定,作為組織實施的基礎,以開發社會住房土地基金並加強地方住房管理機構的責任。

代表建議明確國家住房基金在社會住房建設中的收支來源

胡志明市的代表Nguyễn Thị Hồng Hạnh同意國家住房基金,但對法律地位、收入來源和支出任務表示擔憂。

根據Hạnh的說法,預算法規定非預算財政基金獨立運作,不受預算支持,收入來源和支出任務不與國家預算重疊。

然而,草案規定基金的收入來自與土地基金價值相當的款項和出售屬於公共財產的住房(目前均上繳預算)。Hạnh對與預算法的一致性以確定此類基金表示擔憂。

與此同時,胡志明市的代表Trần Hoàng Ngân認為,到2030年建設100萬套社會住房的政策受到廣泛關注,但僅完成了16%,需要特殊機制。

他建議明確適用對象,包括公務員、公職人員、工人(購買、租賃、租購)和武裝力量的住房。

Ngân表示同意社會化國家住房基金,但建議明確該基金是否允許公務員、公職人員、工人購買住房或僅租賃、租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