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7日上午,國會討論了《刑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案中,政府提議取消死刑刑罰,並以無期徒刑(不考慮減刑)替代,在現行刑法中18項有死刑刑罰的罪名中的8項(44.4%)。
其中包括生產、銷售假藥作為治療疾病、預防疾病的藥物。
5月20日的小組討論中,許多代表意見認為應保留對此罪的死刑刑罰,因為其危害性極高,危害到整個社區的生命和健康。
這是一種不人道的行為,需要通過適用死刑刑罰來嚴格處理,以確保威懾和預防。
公安部在報告中明確指出,基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的關於死刑的相關提案,政治局已基本同意提案中的解決方案。
據此,繼續研究縮小死刑刑罰的適用範圍,包括深入研究以取消對此罪的死刑刑罰。
公安部明確指出,審判實踐表明主要是假冒標籤、劣質藥物、無治療效果等,很難確定是否導致死亡以適用死刑刑罰。
因此,實際上尚未有因此罪名被判處死刑的案例。此外,消費者保護機制尚未形成有效走廊幫助消費者識別真假商品,是這一犯罪得以實際實施的漏洞。
因此,與其適用死刑刑罰以威懾犯罪者,不如採取其他預防措施,如加強嚴格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善而禁止或重罰。
公安部的報告明確指出,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來看,此行為不如殺人或恐怖行為對社會危害大。如果使用毒素生產假藥以殺人,將按殺人罪處理。因此可以考慮取消對此罪的死刑刑罰。
公安部在報告中提出取消對貪汙財產、受賄罪的死刑刑罰的四個理由。
首先,實踐表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此罪名不規定死刑刑罰或正在有取消死刑刑罰的趨勢。
其次,世界上許多國家已要求越南承諾不適用死刑刑罰或宣判但不執行死刑刑罰對於腐敗、職務犯罪案件。
但越南尚未承諾,因此當越南要求司法互助涉及死刑刑罰時幾乎無回應。
第三,這些罪行不是“罪行”,不侵犯人的生命,不直接侵犯國家安全等特別主體。因此不需要剝奪他們的生命。
這也是世界的普遍趨勢,目前大多數國家對於非“罪行”的罪行不適用死刑刑罰。
第四,不適用死刑刑罰並以無期徒刑不考慮減刑替代仍能確保威懾,因為無期徒刑不考慮減刑也是一種特別嚴厲的刑罰,永久剝奪一個人的自由。
同時,法案已設計規定,被判刑人如果退還至少3/4的造成損失的金額,可以考慮減刑至無期徒刑,這樣仍能確保在貪汙、受賄案件中恢復被侵害財產的目的。
公安部明確指出,研究取消對提案中罪名的死刑刑罰是經過深入研究,全面評估相關問題。
據此,世界各國的趨勢繼續縮小死刑刑罰的適用範圍,限制適用死刑刑罰,逐步不適用死刑刑罰,死刑刑罰僅適用於直接侵犯人的生命的罪行。
目前世界上有104個國家已取消死刑刑罰,有28個國家雖然法律仍有規定但實際上不再適用,8個國家在實際中已取消死刑刑罰但將在一些不可抗力情況下適用(如戰爭罪行)。
還有55個國家仍維持死刑刑罰並執行死刑,其中包括越南。
公安部強調,在當前政治、經濟社會形勢下,越南還不是取消死刑刑罰的時候。
但也需要限制適用和執行死刑刑罰(減少規定死刑刑罰的罪名數量,限制適用死刑刑罰,補充無期徒刑不考慮減刑的制度等)。
這既符合世界必然趨勢和普遍要求,又符合越南的經濟條件和社會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