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交媒體上傳播了一段視頻,記錄了在胡志明市Thủ Đức市An Phú區Lương Định Của路邊停車的司機沒有靠近路邊。隨後司機突然不觀察地開車門,導致一名騎摩托車的男子摔倒在路上。
碰撞後,汽車司機立即檢查自己車輛的損壞情況,而不是檢查受傷者的狀況。
隨後,汽車司機要求摩托車司機賠償300萬越南盾。摩托車司機表示,碰撞後他已將視頻上傳到社交媒體。
許多事故是由於不注意行人而開車門造成的。
以前,2008年《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者在道路上停車、泊車時“不得開車門、讓車門開著,或在未確保安全條件下下車”。
現在,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專門規定了一條關於開車門的法律。
根據該法第9條,“只有在車輛已停止、泊車時才能開車門;開車門前,開車門的人必須觀察前方、後方和開門的一側,確認安全後才能開車門、下車;如果不確保安全,不得讓車門開著”。
為了執行該法律,168/2024號法令對不按規定開車門、讓車門開著的行為規定了相當高的罰款,以讓人們謹慎。
具體來說,對不確保安全開車門、讓車門開著的駕駛者罰款4至600萬越南盾。
如果不確保安全開車門、讓車門開著導致交通事故,駕駛者將被罰款20至2200萬越南盾,並被扣除10分駕駛執照分數。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確保安全開車門導致人死亡(或導致一人受傷,身體損傷比例達61%以上),肇事者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罪名是違反道路交通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