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中幫助銷售假貨的賣家是否被視為共犯?

最近,職能部門接連曝光,甚至起訴了多起與假貨、假貨有關的事件。

許多讀者提出,如果無意中成為分銷商,銷售假冒化妝品,是否會受到責任追究?

廣治省人民法院副院長黎鐵雄法官通過以下文章分享了對此問題的看法。

在什麼情況下,銷售假貨的人會被視為共犯?

在打擊假貨、山寨貨的鬥爭中,一個複雜且值得關注的方面是那些“無意中”幫助銷售假貨的人的角色。

他們可能是個人、商店經營者,因為過於信任品牌的聲譽、與供應商的關係或吸引人的承諾,而不自知地進口和流通假冒、劣質產品。

儘管不是主謀或直接參與生產,甚至自己也是頭目對象的受害者,但這種缺乏警惕的行為無形中助長了假貨問題的蔓延,給消費者、誠信企業和整個市場造成了損失。

根據越南刑法的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貨相關的罪名(如刑法第192至195條)要求必須證明故意因素。

這意味著違法者必須清楚或必須知道該產品是假貨,但仍故意進行買賣行為。

調查和審判相關案件的過程通常明確體現了這一區分:首先,司法機關將謹慎調查、核實,以明確賣家是否真的“不知道”。

如果證據表明賣家,儘管沒有直接生產,但已經意識到或有足夠依據“必須知道”那是假貨,例如進貨價格異常低廉、缺乏合法發票、來源模糊、產品質量有可疑跡象被忽視,或已被警告但仍繼續經營,他們可能會被視為共犯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角色(執行者、幫助者)將取決於參與的性質和程度。

如果賣家完全沒有信息,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識別(假貨製作過於精細,長期信譽良好的供應商提供專業的偽造文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可能不足。

其次,評估總是基於每個案件和每個對象的具體情況。

司法機關不會一概而論責任,而是會考慮經營規模、賣家的認知水平、經驗,以及他們已採取(或未採取)的措施來檢查、評估商品。

一個小型、缺乏經驗的店主可能會被視為與一個規模大、有專門採購部門的企業不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會更輕。

相反,利用自己的名聲謀取私利,追求不合理的利潤而忽視警告信號,則行為的嚴重性會大得多。

罰款、沒收貨物和賠償

即使由於無法證明故意因素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銷售假貨的人仍難以避免其他制裁,如行政處罰(罰款、沒收貨物)和對消費者或品牌所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賣家無意中幫助銷售假貨的現狀,提出了提高企業社區意識和責任的迫切要求。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輕信都不能替代對產品來源和質量的謹慎和檢查責任。

賣家是產品到達消費者手中的重要“關卡”。

因此,主動裝備識別假貨的知識,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程序,是自我保護的措施,也有助於淨化市場。

要根本解決假貨問題,需要國家管理體系的共同努力,法律的嚴明,特別是市場上每個個體、經營單位的清醒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