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9日下午,461/463名與會代表投票贊成,國會通過了關於試點一些特殊機制和政策以發展社會住房的決議。
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遠離工作地點的公務員可以購買社會住房
關於社會住房支持政策,在接收和解釋報告中,建設部長陳紅明表示,決議補充了受行政單位重組影響的對象的條件,以便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
同時,授權地方政府根據移動時間、交通基礎設施條件、地區等因素,考慮和評估,以確定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對象,為靠近工作地點的便利居住創造條件。
具體而言,決議規定對於被重組的省市,根據重組前項目所在省市行政單位的範圍,確定購買、租賃購買社會住房對象的住房條件。
對於根據住房法規定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對象,如果工作地點遠離居住地,購買、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的條件是尚未購買或租賃購買社會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遠離工作地點。
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省級人民委員會詳細規定雖有自有住房但遠離工作地點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情況。
減少和改革多項行政手續
為了創造更多優惠機制吸引企業參與社會住房建設投資,決議減少和改革行政手續,從前期檢查轉向後期檢查,並加強監督。
決議規定不執行選擇投資者的招標手續,不執行投資法規定的投資主張批准手續,而是不通過招標直接指定投資者。
因此,相比現行規定,可減少約200天,相當於約70%的執行時間。
不要求執行詳細規劃任務編制、審查、批准步驟,因此相比現行規定可減少65天(100%)。
取消在建設專業機構審查投資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手續,因此相比現行規定根據項目規模可減少15-35天(100%)。
不要求對建設活動中的選擇承包商包執行廣泛招標程序,而是可以應用簡化指定招標程序,因此相比現行規定根據國內或國際廣泛招標形式可減少45-105天(75-90%)。
對於應用標準設計、典型設計的情況,免除建設許可證,因此相比現行規定根據工程類型和等級可減少20-30天(100%)。
不要求在省級專業機構審查社會住房銷售、租賃購買價格,而是由投資者自行制定、批准,完成後移交使用,投資者負責進行審計、決算並提交文件至省級專業機構檢查。
這一規定相比現行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可減少至少30天(100%)。
同時,決議補充了政府在規定中的責任:“防止漏洞、腐敗、消極、浪費、政策投機”;有控制、檢查、鑑定社會住房質量的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