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在新草案中提到,涉及對幹部、公務員、職員的紀律處分,正在徵求意見。原因是為了與正在由國會審議的《幹部、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保持一致,該草案不再規定這兩種形式。

根據現行規定,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受到四種紀律處分:訓誡、警告、降薪、強制離職。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還有降級和撤職的形式。

被降級的人在24個月內不得規劃、任命、培訓、晉升;被降薪的人在12個月內將受到類似的限制。然而,新草案僅保留了四種一般紀律處分:訓誡、警告、撤職(適用於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強制離職。

提議取消公務員降級和降薪形式

草案還列出了暫緩紀律處分的情況,包括正在休假、治療重病、住院重病、懷孕婦女、產假、撫養12個月以下嬰兒的人,或正在被起訴、暫時拘留、暫時監禁等待結論的人。

處理原則是每種違規行為只處理一次,採用一種紀律處分形式。如果同時有多種違規行為,將採用最高形式。如果在執行紀律處分期間繼續違規,紀律處分形式將相應提高。

審查紀律處分必須基於動機、性質、程度、後果、原因和具體情況。行政紀律處分不能替代行政處罰、黨紀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跡象。

此外,草案補充了兩種免於紀律處分的情況。一種是已經完整執行程序、規定,在執行任務時無私利,但損害是由於客觀因素、風險發生的。另一種情況是執行創新、創造性提案的人,已經得到有權機關的許可,按照方針行事,動機純正,為了共同利益,但導致了損害。

起草機構解釋說,補充這些內容是為了制度化政治局關於鼓勵和保護敢於思考、敢於行動、敢於為共同利益負責的幹部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