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國防部長潘文江大將代表總理向國會提交了關於修改和補充國防領域11部法律若干條款的草案。其中,兵役法被提議調整多項內容,以適應地方政府兩級組織模式。
根據提議,一些目前屬於縣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的權限將轉交給鄉主席,包括:指定醫療機構為預備役士官和士兵進行健康檢查;首次發佈徵兵登記令;初選、健康檢查和召集公民入伍或履行人民警察義務。
一些目前由縣級承擔的其他權限將被提升至省級,如:成立兵役健康檢查委員會;決定徵兵名單、暫緩或免於徵兵名單;確認和平時期完成現役兵役;組織交接兵儀式(在區域防禦指揮部進行)。
省級人民政府將負責組織將徵兵合格的公民交接給接收單位,並按照國防部長的規定組織交接兵儀式。這一權限目前屬於縣級人民政府。

草案還規定將一些任務從縣級軍事指揮部轉移到區域防禦指揮部,如:從兵役登記名單中移除;解除預備役士官和士兵的配額;組織和接收完成現役兵役的軍人交接儀式。
首次,草案補充了兵役在線登記的形式。據此,已登記兵役的公民在職務、學歷、專業、健康狀況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必須通過在線或直接方式在有權限的機構進行補充登記。
對於《越南人民軍軍官法》,政府提議取消一些職務,如:省級邊防部隊指揮長、政委;省級邊防部隊副指揮長、副政委;縣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政治委員等,以精簡組織,按照中央軍委關於建設“精、簡、強”的地方軍事力量的方案。
草案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主席有權決定召集預備役軍官培訓和召集預備役軍官服役、訓練、檢查動員和戰鬥準備,針對居住在本地的預備役幹部、公務員和士官。
除了上述兩部法律,政府還提議修改相關法律中的一些內容,以實現兩級政府模式的同步化,包括:《國防法》;《專業軍人、工人和國防公務員法》;《越南邊防法》;《人民防空法》;《預備役動員力量法》;《民事防禦法》;《國防工程和軍事區域管理和保護法》;《民兵自衛法》;以及《國防和安全教育法》。
國會將於6月14日在大會上討論這一內容,並於6月27日表決通過。



